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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我校國家計劃統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學生。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在專業學習、科技創新、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將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條學校對各項獎學金的評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獎學金評審機構
第四條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學金的終審工作,院(系)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院(系)獎學金的初評、推薦工作。校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本科學生獎學金評選、頒獎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核匯總以及向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匯報等工作。校財務處負責獎學金的統一發放。
(一)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校學生工作辦公室、研究生院、教務處及院(系)負責人組成,學校主管副校長(副書記)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
(二)院(系)獎學金評審小組由院(系)主管領導、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年級主任、班導師、輔導員等組成,組長由院(系)主管領導擔任。
第三章獎學金種類
第五條學校面向本科學生個人和集體分別設立以下四類獎(助)學金:
(一)新生獎學金;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和基礎學科獎學金(專為基礎學科設置);
(三)專項獎學金:科技創新獎、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獎和其他種類專項獎;
(四)國防獎學金;
(五)社會捐資設立的獎(助)學金:社會獎學金和社會助學金。
第四章獎學金申報條件、評獎比例和獎勵金額
第六條新生獎學金
為鼓勵高中學習階段品學兼優的學生報考南開大學,特設立新生獎學金。
(一)申報條件
1.高考成績名列省(直轄市、自治區)文史類前10名、理工類前20名、綜合類前30名的新生。
2.在南開大學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考錄取的本科新生中(不含各類預科轉入新生),高考成績名列前百分之五的學生。
(二)評獎等級和獎金額度
1.符合申報條件第1條的授予南開大學新生獎學金一等獎,獎勵額度為每人5000元。
2.高考成績名列我校在該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二(含獲一等獎)的學生,授予南開大學新生獎學金二等獎,獎勵額度為每人3000元。
3.高考成績名列我校在該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新生中前百分之五(含獲二等獎)的學生,授予南開大學新生獎學金三等獎,獎勵額度為每人1500元。
4.各獎項不可兼得。
(三)申報程序
1.符合獲獎條件第1條的新生在報到後一周內將有關證明交到招生辦公室審核。
2.符合獲獎條件第2、3條的新生由招生辦公室根據高考成
績(不含附加分)確定。
第七條優秀學生獎學金
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同年級以系為單位,根據學校下達的評選名額和相關要求,結合該獎學金評獎條件,按A、B、C、D四類課程學年平均學分績進行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評選。
(一)申報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關心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公共秩序;
3.明禮誠信,品德優良,作風正派,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熱心社會公益活動,積極參加各類集體活動,無不良誠信紀錄;
4.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刻苦認真,成績優秀,學年內A、B、C、D四類課程成績無不及格科目。
(二)評獎比例和獎金額度
一等獎學金:佔本科學生總數的3%,每人每年獎勵3000元;
二等獎學金:佔本科學生總數的10%,每人每年獎勵1500元;
三等獎學金:佔本科學生總數的15%,每人每年獎勵1000元;
基礎學科獎學金:佔基地班學生總數的25%,每人每年獎勵500元。
第八條專項獎學金
專項獎學金分為科技創新獎、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獎和
其他種類專項獎,旨在提高廣大學生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科技、學術、文藝、體育等各類比賽和競賽活動,為國家爭光,為學校爭光。
(一)評審要求
1.專項獎學金獎勵對象不包括各類專業資格水平考試者;
2.各類文藝、體育類和知識性競賽按專項獎學金優秀獎的標准予以獎勵,或提交校獎學金評審會審議決定;
3.申報專項獎學金集體獎的學生,不得申報同類專項獎學金個人獎;
4.作為申報專項獎學金依據的獎杯、獎牌、獲獎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1)落款日期須在申報專項獎學金的學年以內;
(2)獲獎證書須加蓋有國家部委機構、社會團體或專業權威機構的公章;
(3)一般情況下,由企業獨立舉辦的各類比賽獲獎者,不列入專項獎學金的獎勵范圍,但賽事規模較大,影響力較強,可提請校獎學金評審會審議決定。
(二)申報條件
在國際、全國或省(市)級的科技、學術、文藝、體育以及知識性等各類賽事或評選活動中,獲得前三名、三等獎或銅獎及以上獎項,且未受到學校其他部門表彰的本科學生集體和個人均可參選。
(三)評選種類
1.『科技創新獎』,專門用於鼓勵在科技創新、發明創造等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其申報條件、評獎等級和獎金額度遵照專項獎學金獎勵標准執行。
2.『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獎』,用於鼓勵畢業生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獲獎者每人獎勵6000元。
3.其他種類專項獎,用於鼓勵在學術、文藝、體育等各類重大比賽和競賽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學生。
(四)評獎等級
一等獎:參加國際或全國比賽,獲得第一名、一等獎或金獎者;
二等獎:參加國際或全國比賽,獲得第二名、二等獎或銀獎者;
三等獎:參加國際或全國比賽,獲得第三名、三等獎或銅獎者;
優秀獎:參加國際或全國比賽成績優秀者;省(市)級以上各類非學術類競賽,獲得前三名者。
(五)獎金額度
集體獎: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4000元,三等獎3000元,優秀獎1000元,參賽人數多者最高獎項按每人獎勵500元計算,最高獎額不超過40000元。
個人獎:一等獎3000元,二等獎1500元,三等獎1000元,
優秀獎500元。
第九條國防獎學金
國防獎學金以學生本人自願申請,畢業後進入部隊工作為前提條件,經駐校後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批准,並簽訂合同。每人每年獎勵5000元。
第十條社會捐資設立的獎(助)學金
(一)社會捐資設立的獎(助)學金分社會獎學金和社會助學金兩類。在評獎條件中『學習成績』條件排在『經濟情況』條件之前者為社會獎學金,反之則為社會助學金。
(二)在滿足第七條第一款的前提下,其他申報條件、評獎比例、獎金額度、評審程序以及發放辦法由學校與社會捐資方協商確定。
(三)社會獎學金與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兼得時,榮譽證書兼得,獎金取最高額。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各項獎學金的評審程序如下:
(一)學校發布當年評選通知和評選辦法,下達評獎名額;
(二)學生遞交申請材料;
(三)院(系)組織材料審核,進行初評;
(四)院(系)公示初評結果;
(五)院(系)簽署初評意見;
(六)院(系)上報初評結果;
(七)校學生工作辦公室匯總、復核,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八)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進行評審、投票;
(九)學校公布最終結果;
(十)召開表彰會,為獲獎者發放獎學金。
第六章公示和申訴
第十二條獎學金評選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學生對獎學金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初評單位提出申訴,評審小組應在接受申訴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學生對答復仍有異議,可在評審小組答復後3個工作日內向校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訴,校學生工作辦公室應在3個工作日內征求各方面意見,綜合審查後做出處理意見,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主任批准,並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此處理意見為最終處理意見。
第七章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學校對獎學金獲得者頒發獎學金和榮譽證書,榮
譽證書由學校統一制作。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榮譽證書標明獲獎等級,如:『南開大學一等獎學金』或『南開大學基礎學科獎學金』;
(二)專項獎學金榮譽證書標明獲獎理由,如因*****方面表現突出,授予『南開大學專項獎學金集體獎』。
第十五條優秀學生獎學金分10個月發放,由校財務處每月統一打入獲獎學生銀行卡;專項獎學金和特別獎項實行一次性發放;社會獎(助)學金與捐資方協商發放。
第八章參評資格
第十六條各項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對參評集體和個人要按照標准嚴格要求,寧缺毋濫。
(一)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或有不良誠信記錄者,取消當年的評獎資格;
(二)在獎學金評選過程中,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其評獎資格,且不得參加下一學年度的評獎;
(三)頒獎後如發現獲獎集體或個人在參評當年與獲獎條件不符的,由評審單位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和獎金,並在全校通報。
第九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提交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時,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校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