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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明因認為在參加公務員考試中受到歧視,安徽舒城人宣海將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針對2011年11月宣海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安徽省人社廳未提供便利不作為一案,一審法院認為,宣海是低視力殘疾人,不屬於盲人,宣海要求安徽省人社廳為其提供專人考場、盲人試卷或電子試卷或專人讀題等無障礙服務,無法律依據;針對宣海報考安徽公務員因視力低下被取消報名資格一案,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實施細則》規定,宣海屬於視力低下人員。由於視力低下人員可能影響到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故不在安徽省2012年公務員招考、錄用范圍之內。安徽省人社廳在對宣海的資格審查後,作出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決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接到一審判決後,宣海認為,不論是盲人還是視力低下者,都應該享有平等報考公務員和通過公務員崗位來參與或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權利。自己持有國家頒發的《殘疾證》,應該享有殘疾人保障法等關於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因此,宣海向合肥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