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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高考、錄取分數、戶籍改革……2012年的高考錄取工作正在進行中,考生、家長和社會又一次聚焦高考,反思高考。
關於保障教育公平,很多專家學者都在獻計獻策,國家也在積極采取多種措施。教育公平是一個需要多方面制度配合的系統大工程,涉及到教育資金的投入、教育資源的配置、師資力量的配備、教育機會的均等甚至包括國家的教育理念等。無疑,保障考試公平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保障高考公平更是重中之重。如何保障考試公平?
首先,考試應用法律規制。
高考對個人來講,是接受正規系統的高等教育所必需經過的一個門檻。而就讀的學校對一個人一生的走向具有重大影響,同時也會對家庭產生很大影響。對國家來講,高考是為國家選拔優秀後備人纔的重要機制和手段。參加高考的學生一般17、18歲左右,正處於學習知識、增長技能和培養責任感的黃金時期,集中到大學校園裡學習、成長,更利於以後成為國家的優秀人纔。
通過考試進行人纔的選拔,相對於其他方式更公平。我國除了高考這項舉國關注的國考之外,還有其他各種不同的社會性考試,如各種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等。每一個人都渴望享有平等的考試機會,渴望公平的考試環境和公正透明的錄用程序,渴望不被其他人為因素乾擾和影響。
在我國,這些考試領域除了構成瀆職、貪污、受賄等犯罪行為會使用法律手段解決以外,多數情況下是由政策進行調整的。有的方面有國家統一的政策,但政策具有宏觀性,不可能面面俱到;有的方面各地有不同的政策規定,但不可避免會存在某些政策空白。
盡管每年高考各地都會采取多種防弊措施,但在高考結束後,仍然不斷傳出高考作弊的新聞,作弊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斷變換。今年的高考被稱為“史上最嚴高考”,但還是出現了作弊事件。其他社會性考試也存在多種問題。
為了依法解決存在的問題,使考試更加規范,更加公平,就需要一項公平、公正、透明和相對穩定的制度來規制這個領域,規范各種社會關系。法律制度是理想的選擇,考試必須走法治化道路。必須用明確的、穩定的法律制度,確定考試各方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使考試真正能起到選優去劣的作用。
其次,考試立法應具有憲法依據和政策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教育。采取多種措施,積極發展教育,無論是教育規模、教育投入、辦學水平和辦學條件都有了很大進步。
政策是立法的重要參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提出“強國必先強教”,“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改革考試招生制度”,“學校依法自主招生”,“推進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法律法規。按照全面實施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有關考試、學校、終身學習、學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強教育行政法規建設。各地根據當地實際,制定促進本地區教育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按照綱要的要求,到2020年這些法律應該出臺。
無論是“學校依法自主招生”,還是“推進依法治教”,都是以存在相應的法律制度為前提的。可是,我們目前教育領域的法律缺失比較嚴重,已有的法律也存在一定缺陷。教育立法是社會的迫切需要。
追求平等,反對特權和歧視,一直是人類追求的理想狀態。平等地接受教育是實現其他方面平等的文化基礎。由於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呈現地區差異,所以,各地教育資源的配置並不均等。教育公平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一步一步去實現。目前,高考這個環節完全可以也必須實現從制度上保證均等的機會,不應該設置制度障礙,對一些有礙高考公平進行的行為,應該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改正。
我國沒有形成系統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考試領域一直是法律空白。我們應該加快考試法的制定進程,制定考試法,保障公平高考。建議:
依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考試法》,作為規范考試的基本法律。主要內容應該包括基本原則、高考、社會性考試、法律責任等。制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考試法實施條例》,細化《考試法》的有關內容,增強其可操作性。同時,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補充“破壞考試罪”。
根據我國《立法》的規定,允許地方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矛盾和抵觸的條件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調整地方性考試問題。進一步形成有關考試的法律法規體系,全面保障考試依法進行。
要想教育辦得更好,教育公平最重要。雖然我國教育公平邁出了重大步伐,但仍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要想保證教育公平,必須建立、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依法保障教育的規范發展。考試立法只是教育立法中的一部分,我們期待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早日完善,使教育在法律的保障和規范下,實現新的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