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雲"客戶端 |
|||
鄭州遭開除女大學生稱“被替考”狀告學校
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撤銷處分決定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以下簡稱“鄭州航院”)教師在期末考試中,現場抓到一男生以一名女生李莉(化名)的名字參加考試。學校遂以“找人替考”為由,將李莉開除學籍。但是,李莉卻稱,自己在考試時請假在家,根本沒有找人替考,是“被替考”了,並將鄭州航院訴至法院。
近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學校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李莉與被抓男生之間存在替考行為,判決撤銷鄭州航院對李莉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
女大學生:“被替考”是有人故意報復
今年22歲的李莉,2006年9月考入鄭州航院法律系。2007年6月因在校內參加體育活動時摔傷需要長期康復治療,就休學了一段時間。
2011年12月下旬,讀大四的李莉因找工作回到老家周口市。春節假期後返校的李莉接到了學校的一紙開除學籍處罰決定。鄭州航院以李莉於2011年12月29日上午參加《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考試時找他人替考為由,給予她開除學籍處分。
李莉認為,按學校規定,參加考試必須攜帶身份證、准考證,經過監考老師認真審查核對無異議後方可進入考場。可她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考試前已回老家周口市,本人的身份證、准考證也是隨身攜帶,不可能由他人代替考試。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這樣的事實:2011年12月29日上午,在鄭州航院組織的《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考試中,一名自稱叫“王帥”的男生持名為“李莉”的學生證以“李莉”的名字到該校參加該科考試。監考老師發現後當即報告了學校。當日,“王帥”出具一份說明,內容為“我由同學介紹,到此校考試,考生李莉”。學校即以李莉有由他人代替考試行為為由,於2011年12月30日向李莉家人送達《鄭州航院學生違規處理告知書》。
2012年1月5日,學校召開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李莉開除學籍處分,並於1月7日作出《關於給予李莉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
李莉立即向學校申訴並要求組織聽證。3月13日學校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維持給予原告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並隨後將結果向李莉進行送達。
因在校期間與其他同學鬧過矛盾,李莉懷疑系有人故意報復,使她遭遇了“被替考”。
李莉稱,學校最終沒有組織聽證,直接維持了開除學籍的處分。李莉認為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明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程序嚴重違法,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學校對自己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
法院:校方不能證明女大學生與“替考”男生間存在委托關系
李莉對校方行為提出一連串質疑:替考人的身份情況是否屬實?替考人進入考場攜帶的是什麼證件?怎麼證明自己與替考人存在委托代為考試關系?有沒有現場監控錄像等。
在審理中,被告鄭州航院辯稱,替考人明確承認是由同學介紹替李莉考試的,且有替考試卷以及《鄭州航院考試違紀情況說明表》相互印證,因此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試的證據充分。另外,該院將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匯編成《學生手冊》,人手一冊向新生發放並組織學習,故每個學生對考試作弊的處罰規定都是清楚的。當查明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試這一嚴重考試作弊行為後,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依據是充分的。
對於李莉所說的學校沒有組織聽證,鄭州航院表示,李莉提出申辯後,學校召開院長辦公會議,聽取了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違紀聽證與處理意見的匯報,決定維持原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中自稱“王帥”的男生持有的學生證性別為男性,而原告李莉的性別為女性,被告未提供“王帥”的相關身份證明,其提供的“王帥”的照片不能據以認定此人的身份,“王帥”所寫的說明亦不能證明其身份,不能證明原告與“王帥”之間存在替考行為。
法院以此認定,鄭州航院認為原告有由他人代替考試的行為證據不足,所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缺乏事實依據,遂一審判決撤銷鄭州航院對李莉開除學籍的處分。
據悉,鄭州航院不服一審判決已提出上訴。
專家:對學校管理提出新挑戰
從事行政法研究的河南政法乾部管理學院副教授馬明華認為,在該案中,學校的管理權和學生的受教育權發生了衝突,當學校行使管理權,對學生作出不利處分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如果程序正當,學校是聽取了學生的申辯後纔作出了處罰決定,則並無太大問題。”馬明華說,但關於李莉是否有作弊行為的認定上,還需校方拿出更有說服力的證據。
鄭州大學(招生辦)法學院教授宋四輩說,近年來,教育部先後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兩部法規,讓學校對作弊的處罰有法可依。可是,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比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考生哪些行為屬於考試違規,哪些行為屬於考試作弊,卻沒有詳細規定需要怎樣的證據和程序來進行認定,這就給學校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新挑戰。
“有些學校為嚴格考試紀律,對考試作弊‘零容忍’,一旦發現作弊就處以‘極刑’,直接取消學位、開除學籍。”宋四輩說,“極刑”處罰對學生的受教育權有非常嚴重的影響,應該非常慎重,不僅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達等正當程序,還要充分尊重學生申訴的權利。
“學生狀告學校的案件雖然訴訟的內容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學生對學校管理制度的質疑。學校的規章制度如何貫徹,國家的法律如何細化,實際中怎樣去具體實施,是學校管理中應該多多思考的問題,這樣或許可以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宋四輩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