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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強調,要保障過渡期限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後,所有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為符合國家校車標准的專用校車。縣級人民政府要針對過渡期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准的載客汽車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制定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組織建立並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凡是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員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要充實和加強監管力量,加強道路巡邏管控,強化對在過渡期內仍可以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但不符合國家校車標准的載客汽車的管理,使學生接送車輛依法依規安全運行,確保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今年秋季開學後開展一次專項治理,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對其他機動車輛不避讓停靠上下學生的校車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據悉,國務院已批復同意建立由上述20個部門組成的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全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7月5日,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京召開,總結了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條例情況,分析校車安全管理面臨的形勢,研究部署下一階段特別是2012年校車安全管理工作。2012年秋季,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開展全國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