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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虎毒不食子,然而,近日,浙江婺城法院卻處理了一起父親因為經濟問題賣了親生兒子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胡某,男,1980年7月出生,經歷了兩次婚姻的他似乎還未能體會到親情的可貴。第一次的婚姻,生下一個女兒後妻子就離他而去了,第二次則是性格不合離異了,而這一次,他竟偷偷把與女友邵某生下的兩個月大的兒子給賣了。
法庭上他低著頭說:『我自己經濟上很困難,債主又經常來逼債,孩子真的養不起了,我就想將孩子送給別人養,然後拿點錢,在經濟上緩解一下。』
據了解,2011年8月,胡某在網上以送養小孩為名發布帖子尋找買家。
同年10月,福建的陳某看到帖子後和胡某聯系,雙方約定以36000元買賣孩子,陳某分三次共支付了1200元作為定金。
2011年11月3日,福建的許某也向胡某表示了收買的誠意,並答應胡某提出的支付30000元營養費的要求。雙方見面並簽下協議之後,許某以轉賬的方式將30000元現金轉入胡某的銀行卡內,胡某瞞著女友將孩子賣給許某夫婦,許某等人便將孩子帶回了福建。
據了解,胡某所得的30000元中還債用了18000元、投資用了3000元,剩餘的用於日常開支。
2011年11月11日,首先提出收買孩子的陳某來到浙江金華,得知孩子已被別人買走後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胡某拐賣親生子事件案發。
2012年2月27日,金華公安機關赴福建省羅源縣將被拐兒童『張某某』解救回金華。
據悉,張某某是張某夫婦起的名字,被賣的時候連個名字也沒有,後公安機關暫取名為『小明』,經物證鑒定所進行DNA檢驗及親權鑒定,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近親的前提下,支持胡某為『小明』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胡某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