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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電纜技工學校校長李某伙同校招生辦主任張某(女),利用職務便利,數次以不入賬方式截留培訓費,兩人將其中16萬餘元私分。李某還以虛列開支方式,貪污2萬元工程款。
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檢察院獲悉,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李某和張某被法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5年。
見習記者劉啟路通訊員趙敏君
虛列開支
騙取學校工程款
2012年3月,中原區檢察院反貪局接舉報稱,鄭州電纜技工學校校長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委培單位付給學校的培訓費截留,中飽私囊,反貪乾警立即對此事展開調查。4月17日,掌握相關證據後,反貪乾警將李某帶回檢察院,李某對其貪污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今年50歲的李某系河北省無極縣人,2005年起擔任鄭州電纜技工學校校長,2010年任鄭州電纜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電纜技工學校校長(副處級)。
據李某供述,他第一次“試水”在2007年,當年6月他采用虛列開支的方法,收受為學校建電梯井的楚某2萬元“回扣”。
截留私分
貪污學校培訓費
2007年7月份,青島一家企業聯系該校招生辦主任張某,想讓學校派些老師去其單位給職工辦個培訓班。張某將此事匯報給李某,“反正現在是假期,咱們老師都閑著,就組織些老師過去,收的培訓費不入學校財務賬,大家也能掙點兒"外快"”,李某同意了。培訓班結束後,李某將對方支付的6萬元培訓費截留,扣除發給老師的勞務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後,將結餘的46216元和張某私分,用於個人消費。
2007年12月份,受四川一家廠礦委托辦班,嘗到甜頭的李某和張某再次以同樣方法截留7萬元培訓費,李某將其中4萬元據為己有,並送給該廠礦相關負責人1萬元“回扣”,希望與其搞好關系,以後多找他辦班。
2010年1月份,李某和張某再次將山西一企業支付的12萬元培訓費截留,兩人將其中8.1萬元私分。
李某對檢察院交代,之所以同意張某的建議,賺取“外快”,是為了擺脫和張某之間的不正當關系,“我一直想擺脫她,但她糾纏不休,我想讓她掙點兒錢後,就別再糾纏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