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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是選拔“偏纔”、“專纔”,還是選拔“通纔”?高考降分錄取是否損害考試招生的公平性?這類問題與自主招生改革的價值取向密切相關。作為考試評價的重要方式,自主招生具有自身的目的性,體現了特定的價值取向。推進自主招生改革,需要以“全面發展”、“公平性”和“規范化”為導向。
自主招生不只為選拔特長生
一般認為,自主招生就是選拔“特長生”,這也是多年來自主招生改革給我們留下的一個突出印象。藝術、體育、“奧賽”等特長生成為自主招生院校爭相招錄的對象。實際上,這種以選拔“專纔”為導向的自主招生,並未真正體現自主招生的應有價值,反而助長了片面“應試”風氣。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對自主招生的理解過於狹窄和功利化。從價值取向來看,自主招生改革應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導向,促進中等、高等教育的有效銜接和創新人纔的培養。
首先,我國教育方針和教育發展戰略將人的全面發展和素質教育置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為自主招生改革確立了宗旨和方向。《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是教育改革發展的戰略主題,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時代要求。”為了積極引導和切實推進中小學素質教育,迫切需要變革考試評價導向,建立自主招生新機制。一方面引入多元評價理念,注重發展性評價,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另一方面,逐步建立招生多元評價體系,不拘一格選拔人纔。
其次,以“全面發展”為招生導向,有利於銜接普通教育的培養目標。普通教育旨在傳授普通文化知識,陶冶情操,養成健全人格,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公民。現實中由於受昇學考試的潛在影響,中學教育的重心往往淪為培養“考生”,偏離了既定的教育目標。為了矯正這種弊端,需要改變高校招生選拔標准過窄和功利化的導向,減少高中過早分科導致的知識、能力欠缺,注重“通纔”標准,促進普通教育的全面發展。
再次,招收“全面發展”的優秀生源,切合高校變革培養模式、培養創新人纔的現實需要。為了培養拔尖人纔,提昇學術競爭力,一些重點大學積極擴大招生的專業口徑,試行通纔培養模式。實踐證明,文理知識全面,綜合素質優異的學生,更利於發揮創新潛能。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發展,要求不同類型、層次的高校,制定相應的人纔選拔標准,增加入學選擇性。這也為“全面發展”的學生提供更大的選擇空間。
公平性是自主招生的基石
公平競爭與公正取纔是選拔性考試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招生考試制度完善與否的重要標准。試行自主招生改革十餘年來,普通高校招生規模急劇擴張,錄取率逐年攀昇,而重點大學和熱門專業的入學考試競爭依然激烈。在國家統一招生考試的基礎上,高校自主招生選拔的方式、標准與途徑呈現多樣化趨向。但不論采取何種選拔方式,都應堅守公平競爭原則,這是自主招生改革的又一重要價值取向。自主招生既要滿足高校的選纔要求,也應兼顧國家與社會的根本利益。在選拔標准、文化導向、考試科目選擇和招生范圍等方面,體現高校、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
相較於高考招生,自主招生標准多元,靈活性大,有利於選拔不同類型的人纔,但其可比性小,公平性弱,社會認可度低。自主招生改革對選纔觀念與高考招生體制產生一定衝擊,對專門人纔培養、基礎教育發展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但考試公平與區域公平等方面也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自主招生的選拔方式與標准,主要體現城市教育的導向,忽視了農村教育實際,使農村考生處於劣勢地位。在招生指標的分配上,偏向重點中學,忽視普通中學。由此擴大了重點高校招生的社會階層差距。這些問題已引起大眾媒體和教育管理部門的關注,政府和高校開始調整政策導向。
近年來,北大、清華、人大等部屬重點大學的自主招生,開始加大對中西部中學和農村考生的政策傾斜。教育部大力推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加強農村基礎教育和城市薄弱學校的師資建設與物質保障,改善其辦學與學習條件,提昇農村和普通中學的學業水平,以擴大自主招生選纔面。
值得指出的是,自主招生不能完全等同於“破格錄取”。各校應依據自身的辦學定位、培養目標和辦學條件,確立相應的選纔標准與規格,而不是降低選纔標准。有人提出,只要認准了是“人纔”,降它100分又何妨?且不說“人纔”的標准具有主觀性,僅就“百分”之差也能反映考生素質的差異。降分錄取須有一定限度,過“度”招生,不僅損害考試公平原則,而且會走向選纔反面,不利於自主辦學。
制度規范是自主招生的保障
自主招生既是民事法律行為,也是社會行為,應堅持“規范化”的價值取向。“不以規矩,無以成方圓”;沒有合理的制度規范,就不能保障自主招生改革理念的實施。受思想認識、選拔方式、選拔標准和現實環境的制約,自主招生改革尚處於探索階段,其經驗與問題,值得進一步反思與探究。
推進自主招生改革,需以法治為保障。自主招生競爭程度與高校的知名度、辦學水平成正比,越是名校,報考人數越多,辦學者自主選拔的難度就越大,社會關注面也越廣。為此,在推進考試立法及相關教育法制建設過程中,應加強自主招生的社會監督。自主招生改革,應以一定方式事先征詢公眾對其招考方案的意見,提前公布報考條件、考試科目與選拔標准;自主選拔程序與過程應公正公開,選拔結果定期公示,接受社會和大眾傳媒的監督。明確自主招生的分工職責,加強考試安全管理,防止招生舞弊。
自主招生引入中學推薦、綜合素質評價機制,應以高度的社會誠信為基礎。為此須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保障制度,有效防范教育教學評價和招生推薦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事實表明,缺乏誠信保障的綜合素質評價,往往為造假者打開方便之門,最終受損的還是自主招生體系。
就自主招生評價主體而言,高校和中學均應加強評價標准、測量方法和招生管理的規范化建設。在建立健全招生綜合評價保障機制的前提下,高校自主招生應逐步走向多元化。全國(或分省)統一招生考試作為專門的考試測量,發揮公平、公正檢測考生學業文化水平和學習能力的功能。高校作為人纔培養單位,具有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培養目標制定招生標准,自主招生的權力,可適當增加必要的考試測量環節。中學作為考生的來源地,具有客觀評價學生平時成績與表現,推薦優秀考生的職責和權利。各方分工合作,優勢互補,共同保障選拔和培養優秀人纔。(張亞群作者系廈門大學高等教育發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