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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幫他人辦理上學校、找工作為名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共計390餘萬元。昨天記者獲悉,45歲的無業女子楊婷因犯詐騙罪被一中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責令楊婷退賠人民幣398萬元,分別發還各被害人。
楊婷是遼寧西豐縣人,初中文化。2002年6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6月刑滿釋放。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間,楊婷在海淀區建設銀行小西天儲蓄所等地,虛構能為他人辦理上學校、找工作等事實,分多次詐騙被害人朱某、董某、高某等人錢款,共計390餘萬元。
據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明,2007年9月,楊婷以給其兒子辦理上軍校為名向其要走20萬元。2008年5、6月,楊婷以讓其兒子畢業後留京需要10萬元為名,分兩次共計要走10萬元。2008年3月,楊婷以給其表弟的女兒辦上軍校為名要走22萬元。2008年7月,楊婷以給其表弟媳婦家的侄子辦上軍校為名要走22萬元。此後的三年時間裡,楊婷又以各種理由多次要走70多萬,但所承諾的事項一直未實現。朱某懷疑過,但又希望她確實能把事情辦成,所以就沒考慮那麼多一直給她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楊婷所犯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楊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