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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2012年高考開考22天前,在儋州某中學讀高三的趙恩(化名)因涉嫌強奸同校女生被警方刑事拘留。其父趙雄保希望從人道主義出發,讓兒子參加高考,但因受高考政策規定,趙恩最終無緣高考。
今天下午,記者從儋州法院獲悉,趙恩強奸罪名成立,近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份的某日晚上8時許,趙恩強迫同校高二女生吳某某跟隨其來到李某徑(與趙恩是同學)所住的新州鎮勝利街原衛生院的一間宿捨內,要求吳某某與其睡在同一張床上。李某徑覺得不好意思,只好走到宿捨外面。在趙恩要強行脫掉吳某某的褲子時,吳某某就向李某徑喊叫求救,李某徑就走進宿捨勸告趙恩要尊重吳某某,隨後李某徑就離開宿捨。趙恩看見李某徑離開後,不顧吳某某的掙紮反抗,強行與吳某某發生性關系。
2012年5月12日晚上9時許,趙恩撥打吳某某的電話,要求吳某某從宿捨出來跟他見面,吳某某害怕被趙恩毆打,只好答應。吳某某出來後,趙恩將其帶到新州中學陳老師的宿捨內,然後叫住在陳老師宿捨的一名學生離開,讓出宿捨給他睡覺,那名學生被迫離開。隨後,趙恩就要求吳某某與其發生性關系,遭到吳某某的拒絕。但其不顧吳某某的掙紮反抗,強行與吳發生性關系。
同年5月15日晚上9時許,吳某某下晚修後與同學吳某妹等人從教學樓往宿捨走的途中,趙恩從後面強行將吳某某拉住。隨後,將吳某某拉到該中學新蓋的一棟教學樓後面的草地上,要求吳某某與其發生性關系,遭到吳某某的拒絕。緊接著,趙恩強行脫吳某某的褲子,吳某某掙紮反抗並哭喊救命。此時,聽到喊叫聲的該校老師吳纔進趕過來,趙恩隨即逃離現場。吳纔進遂通知該校的校警過來處理,次日上午,吳某某向儋州市公安局新洲派出所報案。當日中午,該所民警在學校將趙恩抓獲。
庭審時,趙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第一、二次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是被害人自願的,因為雙方是男女朋友關系;第三次是被告人強奸未遂。鑒於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戀愛關系,被告人系學生,建議給予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恩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趙恩在2012年5月15日,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時,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屬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近日,法院據此以強奸罪判處趙恩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