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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用真題鎖定考點,把握應試備考行為
考生都知道“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以及“行為”,而知道“應試備考行為”、“備考行為”和“行為”區別的應該是寥寥無幾。一個考生在漫長的備考季(一般6個月)的行為更多的是備考行為,能夠達到應試狀態的備考行為不多或者很少。准確闡述應試備考行為不難,我們都知道重點法條,重點法條之所以為重點就是因為他是歷年司法考試試題考點所在。考生都了解考點,但是准確把握考點不是容易的事情。我們用坐標闡述這個問題會更清晰,坐標橫軸代表考點,而縱軸代表司法考試考察的深度。考生怎麼知道司法考試針對考點考察的深淺度,只有做歷年試題。所以,只有通過做歷年試題鎖定考點,並且通過做題把握該考點考察難度的備考行為纔接近應試備考行為。這樣就准確了嗎?其實不然,我們忽略了時間。在所有的應試行為中時間是一個核心的概念。我們在這裡必須引進一個時間維度,就是你必須在司法考試的時間單元(或者單位時間)裡,把握該考點的考察深度、難度及題型變化。
現在,我們看應試備考行為至少是三維的。所以最正確的表達是,在司法考試規定的時間單元裡,通過做歷年真題體驗該考點考察難度的備考行為纔是應試備考行為。這裡,我們沒有使用時空背景的概念,而只引入了時間單元。如果用司法考試的時空背景,那其實就是正式的考試。
如果一個考生在備考後期呈現的應試備考行為佔全部備考行為的25%,通過司法考試將不是概率問題,而是確定性問題。如果在考前曾出現過應試備考行為,標志著他備考行為的實質性突破和重大進展,通過司法考試的幾率都是很大的。
就我們的觀察來看,絕大多數考生的備考行為達不到應試備考狀態。應試備考行為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在單位時間裡完成歷年試題。一個不具備或者部門法知識體系不完備的考生,如何做題也不屬於應試備考行為。見:國家司法考試網www.bjsf.com只有把握住考點應試難度要求的考生纔會出現應試備考行為,而應試備考行為是可以通過真題模考達到和實現的,所以我們說---歷年真題的價值遠遠沒有得到充分、有效、深入的挖掘和運用。就考生來講這種上佳的應試狀態不會持續太久,一般一個月左右。如何把這一狀態調取出來並帶到考試中應該是輔導的最高境界。而這一應試狀態的准確評估是很難的,但對考生很有價值。這有待於未來有志於高端輔導的機構來實現。
應試備考行為不會群體化、集團化出現。應試備考行為都是獨立個體的行為,未來將出現的高端司法考試輔導應該屬於這一水准。對國際司法考試制度有著深入研究的人民大學教授丁相順曾告訴我,他在日本和韓國考察時注意到,那裡的司法考試輔導都是個體化的,也就是“一對一”,或者“私塾班”吧。其實,能夠達到司法考試應試輔導很不容易。一個從業10多年的優秀老師,每年要使自己達到司法考試應試授課要求,下的功夫不會比過關考生小。司法考試授課效果好的經典型老師,大多屬於部門法知識梳理型的講授。一個好的部門法老師的出現是一個何其難的事情,我在10年前就問過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院長李仁玉民法司考課堂誰還可以駕馭,先生答曰:王軼可堪此任。王軼與李建偉教授出自同一師門,都是民法大家王利明的弟子。
我們大家想一想,如果把司法考試比作運動項目他是田賽、還是徑賽?抑或他是二者的結合吧。他既比時間,又比成績。但是,他肯定不是馬拉松,也不是接力跑;他不是勻速運動,而是加速運動。司法考試那天就是最後的衝刺,象短跑選手一樣釋放和爆發出自己所有的能量。(作者:黃甦 國家司法考試培訓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