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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纔資源的最優化配置是在人纔不斷流動中實現的,教師的合理流動能夠給學校的發展注入活力,從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但在我國,教師的正常流動仍然受到很多限制。
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為了阻止教師外流,往往要求新教師與其簽訂一份服務期限較長的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教師如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調動或辭職申請,必須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交納一筆數額不小的違約金。除經濟手段外,人事檔案也成了被利用的工具。一些教師(尤其是業務能力較強的教師)欲調往更好的學校,學校為了阻止其“流失”,往往不為其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試圖以截留檔案的方式達到留人的目的。由此引發的訴訟紛爭時有發生。
教師法律糾紛的發生,既有法規、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體制變革、財政安排方面考慮不周的原因還有觀念上、思想認識上的原因。由於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教師法律糾紛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充分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