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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實行教師聘任制的過程中,教師和學校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且有逐漸增長的趨勢。聘任制注重對教師進行考核,擇優錄用,優勝劣汰。這就意味著有一部分教師有可能遭遇下崗。一些教師認為,學校的考核程序不公開、不透明,由此導致不公平。還有一些教師認為,考核中讓教師相互打分的做法不合理,因為這無法反映一名教師真實的業務水平,且導致校園正常的人際關系被扭曲。另有一些教師認為,教師“末位淘汰”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末位淘汰”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聘職工的情形。
此外,實行聘任制雖然可以調動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增強他們的懮患意識,但在客觀上也給他們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甚至也為一些學校領導實行個人專權、打擊報復教師提供了條件。聘任糾紛發生後,作為弱勢者的教師往往處於不利地位。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聘任糾紛,教師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先申請人事仲裁或提起教師申訴,對仲裁、申訴結果不服的方可提起訴訟。然而,由於我國人事仲裁制度及教師申訴制度都不是很完善,因此導致一些教師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無法尋求充分的救濟。因而,當前施行的教師聘任制度仍有待於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