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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老師在某縣一中任教長達25年,先後獲市先進教師、特級教師等稱號。1997年7月,因他對學校亂收費不滿,向有關部門提意見,如實反映了學校存在的問題,學校領導一氣之下將其解聘。一天,校長項某突然對他說:“因工作需要,學校決定不用你,這事我跟縣教委說過幾次了,你去教委吧!”高老師問項某為什麼要解聘他,項某不耐煩地說:“沒啥說的。”當天,高老師到縣教委,縣教委說:“一中是校長負責制,不用你,我們也沒辦法。”接著,高老師帶著材料到有關部門申訴。縣委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後來,調查組形成初步意見:高老師仍回一中上班,但必須“對過去有一個認識,對將來的工作有一個態度”。後一個由縣紀委、縣教委和該中學中層以上乾部及高老師參加的特殊會議在一中舉行。會議結束兩天後,高老師回到一中找副校長說:“我來要工作了。”副校長沒有給他安排工作,對他說:“項校長說你沒有向他做檢討。”
上述案例中校長報復提意見的教師,侵犯了教師的什麼權利?一中實行校長負責制,就是“校長一人說了算”嗎?校長解聘高老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當時的情況下,教師的權利為什麼得不到有效的維護?現在又有了什麼不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應通過什麼措施和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