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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在寧夏兒童福利院醫療區,一名護士在照料孩子。新華社發
昨天,民政部發布《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對兒童的照料進一步細化,並首次對家庭寄養、兒童管理、人員配備等都進行了明確規范。今後,在福利機構中,工作人員與兒童比例應為1:1,而在寄養家庭中,寄養家庭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等,寄養兒童人數也不得超過2名,並須接受定期考核。
養育服務
標准細化
剪指甲等提出次數要求
相比2001年的《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意見稿在兒童的照料標准上進一步細化,並將兒童照料分為衛生照料、晨晚間照料、飲食飲水照料、排泄照料等多個方面,對每個方面都作了極為細致的規定。
比如,意見稿提出,兒童冬季每周沐浴2-3次,夏季每日1次,新生兒應每日沐浴1次,動作規范、輕柔;每月為兒童理發一次,每周為兒童剪指(趾)甲一次,光滑平整。而在2001年的規范中,對於兒童的服務照料比較概括,比如其規定要為嬰兒勤剪指甲,但未明確提出次數要求等。
而在晨間照料中,每天都要為兒童測量體溫,觀察兒童的皮膚和精神狀況並記錄;在睡眠照料中,兒童就寢前應有人陪護,宜講故事或放輕緩音樂,並定時調整兒童睡姿等;在兒童保健方面,要保證兒童每天接受日光照射時間不少於30分鍾(避免強光直射)等。
意見稿同時明確,兒童福利機構要根據兒童各年齡階段的生長發育特點,定期進行體檢。6個月內的嬰兒每月體檢一次,6個月至12個月的嬰兒每3個月體檢一次,1?3歲的幼兒每6個月體檢一次,3歲以上兒童每年體檢一次。體檢內容包括身高、體重、頭圍、胸圍等,必要的化驗檢查及生長發育評估等。
硬件配備
電器裝置應在1.6米以上
按照意見稿,一個完善的兒童福利機構須配備兒童居室、盥洗室、活動室、食堂、洗衣房、醫療設備、康復及教育設施設備等。
根據兒童年齡段的需要,兒童居室內應配備相應的生活設施、衛生洗浴、保暖降溫、照明遮陽、娛樂康復、安全防護等設施,采用無障礙設施,並配有同該居室居住兒童平均身高相適應的兒童扶手,兒童出入的通道、衛生間和浴室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同時,兒童寢室應一童一床,有床欄。
同時,兒童室外活動場所應按4-5/床核定,地面應設置塑膠地坪或地毯等防護設施,綠化面積不低於60%,並配置各種游戲、大型娛樂設施,有條件的可建造多功能運動場以及兒童戲水池。
意見稿同時規定兒童生活區域、活動區域應無安全隱患;電器固定設備裝置高度應在1.6米以上,電線暗裝敷設。
規范管理
機構接收
收棄嬰應發布尋親公告
對於棄嬰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程序,意見稿也作出了明確規范。兒童進入福利機構時,須由公安機關提供撿拾證明、棄嬰(兒)證明,並向兒童福利機構移送。
在兒童入院後,福利機構應拍照、檢查其隨身攜帶物品,審核證明材料,登記,建檔,並對兒童進行隔離觀察並體檢,對患有疾病的兒童予以治療。對於孩子的戶口問題,可由兒童福利機構向公安機關提出戶口登記申請,並出具相關材料如撿拾證明等。每個兒童還要一人一檔案,這些檔案須長期保存。
與2001年的規范相比,意見稿更多了一些人性化的規定。比如在給孩子起名時,意見稿明確,兒童姓名不應含有歧視性,不應隱含其生理缺陷,也不應附加政治和宗教色彩。同時,對於每一個棄嬰,兒童福利機構在辦理兒童入院手續後,均應在當地省級報刊上發布尋親公告,公告期限為60日,公告內容應有兒童的姓名、年齡、性別、身體特征、被撿拾時間和地點、隨身攜帶物品、認領方式,並附1寸入院初期的正面免冠照片。
記者了解到,目前只有湖南等部分省市的兒童福利機構會發布尋親公告。
孤兒寄養
寄養兒童數不超過2名
目前,我國未滿18周歲的孤兒有61.5萬名,其中,民政部門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僅有10.9萬名,由親屬養育、其他監護人撫養和一些個人、民間機構撫養的孤兒有50萬名。
民政部表示,相較於福利機構的養育,家庭寄養方式更有利於孤兒回歸家庭健康成長。被廣受關注的“愛心媽媽”袁厲害,作為提供家庭寄養模式的收養者,也曾被視為對地方政府公共服務不足的重要補充。但在7名孤兒火災中喪生後,袁厲害的愛心引發爭議,其家庭條件、為孤兒提供的養育環境一度遭輿論批評。
哪些家庭可以開展寄養?此次意見稿進行了詳細規定,寄養家庭須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且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低於當地人均收入,主要照料人為年齡在30至60歲之間全職女性,具有照料兒童的能力、經驗,具備初中(或相當於)以上文化程度等。
同時,寄養家庭還須經過養育、護理等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寄養,且還有90天的試寄養期。在寄養兒童數上,意見稿明確規定,每個寄養家庭中的寄養兒童數為1至2名。2001年的規范針對家庭寄養,只是提出“積極開展兒童送養、家庭寄養工作,為孤兒、棄嬰回歸社會創造條件”,但如何開展,寄養家庭須符合什麼條件並未予以規定。
在家庭寄養的管理上,意見稿規定,民政部門及福利機構應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檔案,包括文字、照片、影像資料等。寄養家庭也須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兒童的營養狀況、家庭教育、居住環境、照料人品德等。
保障措施
工作人員與兒童配比1:1
據了解,目前很多福利機構盡管收養了諸多孤兒,但在照料方面卻明顯存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一個工作人員須同時照顧2個甚至更多的孩子。
此次意見稿規定,兒童福利機構應根據兒童收養數來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作人員與兒童比例應為1:1。
同時,兒童福利機構還應引入持證社工崗位,明確社工在機構工作的職責,提供服務場所及設備,建立完善的社工管理與服務流程。在兒童福利機構內,社工將負責關注兒童各個階段的生理、心理及社會性需求,幫助兒童更好地適應並融入社會。2001年的規范裡就已經提到了引入社工,但社工要承擔什麼樣的工作沒有明說,意見稿則明確提出了社工要負責的內容。
對於問題或需要較為復雜的兒童,則需要進行個案管理服務的協調、監督、評估、倡導與跟進,並記錄歸檔。
專家解讀
如何操作和監督需探討
一位曾參與民政部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草案制定的專家表示,規范意見稿確實明確了很多以前沒有的東西,在家庭寄養、兒童福利院服務等方面進行了更細致的規范和完善。
這名專家介紹,很多孤兒都是殘疾孩子,連最起碼的吃飯、喝水都難以獨立完成,照料者的能力就顯得尤其重要。福利服務的改善正是通過細節來完成,標准越細化,工作人員就越知道每天什麼時候、按照什麼要求來做,對於孩子的服務也就會更到位,而良好的服務,也將更好地提昇孤兒生活的質量,兒童生命的尊嚴也能得到更好的體現。
“相比原來的規范,意見稿無疑進步非常大。但是在具體操作執行中的可行度上和誰來監督上都是值得關注的問題。”這名專家表示,在正常家庭中,有時多個人照顧一個孩子,可能都很難做到意見稿中所規定的那樣,而一個福利機構中少的有數十名,多的有數百名兒童,如何保證工作人員能夠達到意見稿中所規定的標准?
專家表示,盡管此次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與兒童的配比,不失為一種保障措施,但在具體實施中誰又來負責監督,這個問題應該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