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雲"客戶端 |
|||
日前,《天津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生在津落戶工作實施辦法》開始實施,辦法規定,凡在本市高職院校有集體戶口或入學時戶籍未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兩年內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准予在津落戶。此外,凡在入學時戶籍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兩年後在津仍未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由學校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遷回該畢業生原籍落戶。
畢業生提出在津落戶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由所在單位匯總申報材料集中報市公安局審批。市公安局發放《登記戶口通知書》或《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畢業生或用人單位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在津落戶手續。此外,入學前戶籍在武清區、寶坻區、薊縣、靜海縣和寧河縣的本市高職院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與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的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准予戶籍遷移至其單位所在的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