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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校長開房案”房管局職員提出上訴
記者昨日從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海南“校長帶女生開房案”被告人、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馮小松,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罪責刑不相符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並依法改判從輕處罰。同日,省高院決定立案受理。
今年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開庭審理馮小松案,據該院披露庭審詳情,經審理查明,5月8日,陳在鵬在與被害人李某某、肖某同宿時,以金錢引誘2人與其發生性關系,並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2人的拒絕和反抗而未得逞。馮小松在與被害人吳某某以及吳的同學符某某同宿時,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但因吳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撓而未得逞。
另查明,同年2月6日,被告人馮小松將吳某某和其同學(不滿十四周歲)帶至萬寧市某賓館開房同宿。馮小松趁其同學入睡後,企圖奸淫吳某某,因遭到吳某某的反抗而未得逞。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在鵬明知二被害人是幼女而采取利誘等手段,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了強奸罪。被告人馮小松明知被害人吳某某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小學生,仍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馮小松在與被害人吳某某交往時,意圖尋找機會與吳某某發生性關系,並兩次與未成年幼女開房同宿,且同宿時均是在被害人吳某某有同學在場的情況下,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給被害人吳某某及在場同學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惡劣,依法應從重處罰。馮小松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亦應從重處罰。鑒於其兩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對其從輕處罰。
今年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一審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據了解,被告人、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未提出上訴。(吳曉鋒邢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