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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團:給“失足”孩子多一點幫助
因涉嫌搶劫犯罪,楊飛(化名)被寧波鎮海警方抓獲。
楊飛是四川江安人,今年17歲,從小父母離異,在爺爺奶奶身邊長大,後流入社會。被抓歸案後,警方聯系上楊飛家人,但爺爺奶奶年事已高,無法趕到寧波。楊飛的父親在外打工無法聯系上。
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法律同時規定,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由於楊飛的家人不能到場,鎮海警方將案情通報給了團寧波市委。當天,團市委發出邀請並指派出“社會觀護團”成員石成岳作為楊案的“合適成年人”。
逾八成失足少年來自外地
石成岳是寧波市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團成員,今年63歲,2010年從寧波市鎮海區司法局退休。受邀後,石成岳作為楊飛的“合適成年人”,一直在場陪同案件的審訊、訊問及庭審,直到審判活動結束。
寧波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團由團寧波市委於今年2月牽頭成立,現有成員128名。作為獨立於刑事訴訟程序外的第三方力量,截至6月底,觀護團已參與各級法院、檢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案141件,為200餘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了觀護服務。
據介紹,觀護團成員由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和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相關知識的社會公益人士組成,包括助理社工師、心理諮詢師、共青團乾部、在職或退休教師等。
由團寧波市委聯合市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等設立的觀護團,屬於公益性的社會組織,目的在於引入社會公益力量做好罪錯未成年人群體幫教服務,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這在浙江還屬首創。
社會觀護團成員主要承擔職能有兩個:一是法庭審理前的社會調查,通過社會調查了解涉案孩子的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社會交往、家庭和社會環境等,以便司法機關能夠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司法處理,更好地幫助其回歸社會。另一方面是承擔合適成年人的責任。
據介紹,目前寧波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案件,80%以上都是外地戶籍。鎮海區人民法庭少年法庭去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中,外地戶籍佔到94.4%。
團寧波市委副書記方晴說,許多孩子的父母由於路途遙遠、經濟困難、外出打工等各種原因無法找到,因此無法在開庭時參加審理。“這時就需要社會觀護團的成員作為其代理監護人參加庭審,一方面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同時,可以緩解孩子緊張的心理。”
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
作為曹顯龍(化名)案的“合適成年人”,除了警方審訊、檢察機關訊問時陪同在場,徐瑞欽對曹顯龍的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被指控犯罪的前後表現進行調查。法院在對曹顯龍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徐瑞欽還主動承擔起了為他聯系幫教基地的事宜。
徐瑞欽說,不少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為交友不慎、一時衝動或臨時起意而走上犯罪道路。對於這些偶爾失足的孩子,應當作為“犯錯的孩子”,想方設法通過各種幫助教育,使其順利回歸社會。
據統計,以市(縣)兩級法院判決生效犯罪為依據,從2009年到2011年,寧波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分別佔到當年犯罪總人數的7.92%、5.74%和6.8%。
“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符合社會觀護條件,可以轉變為守法公民。”但社會觀護組織及安置基地數量較少、社會觀護工作專業化程度不高等客觀因素,影響了涉案未成年人日後的成長和發展。
團寧波市委權益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未成年人的特點決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許多與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他們的心智尚不成熟,認識問題能力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維護合法權利,不能獨立行使訴訟權利。
據介紹,觀護團成員除了提供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出庭擔任“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和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外,還要履行監督、溝通、撫慰、教育等職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監督正確執法以及防止發生不法侵害,並延伸至參與對結對未成年人判後的矯正與幫扶。
為規范觀護團職責,團寧波市委還先後制訂了《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團章程》、《“合適成年人”工作細則(試行)》、《“社會調查員”工作細則(試行)》等。
可提高司法活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觀護團成員許素娥說,未成年人可塑性強,犯罪往往帶有較強的盲從性、衝動性和偶然性,一旦真誠悔罪,認識錯誤,許多可以轉變為守法的公民。
據悉,作為寧波落實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政策的一項新舉措,目前許多寧波辦案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都會主動與未成年人社會觀護團聯系、溝通。觀護團成員全面、客觀的調查也成為辦案機關對未成年當事人是否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是否起訴和法院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雖然調查報告不能作為證據,但調查結果可以成為量刑的重要參考。”海曙區法院副院長張丹丹認為,未成年人觀護團可以幫助司法機關提高司法活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由其成員進行的輔導、監督、觀察、矯正、保護、管束等,也有利於減少訴訟對涉案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創傷,有利於他們順利走出訴訟陰影,減少重新犯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據統計,今年1?6月,寧波針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不起訴率和不批捕率比去年同期提高30%以上。全市法院新收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數和涉未成年犯案則分別下降了15%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