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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5日前提出意見。
記者通過對比現行法律條文和征求意見稿修改條文,發現《教育法》修訂10條,《高等教育法》修訂4條,《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5條,《教師法》修訂4條。
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是《教師法》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修訂為“每年9月28日為教師節。”新增了“第十八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而且將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金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此外,對於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招收學生的規定更加明確,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應招生資格1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