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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多名學生家長投訴稱,學校與校外企業串通、變相強制學生家長使用“校訊通”服務進行亂收費,引發當地學生家長及市民的廣泛關注。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作為學校與學生家長交流溝通的平臺,使用“校訊通”不僅成為深圳市中小學及幼兒園中普遍現象,在廣州等全國多地省市也十分普及。
9月9日,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明昕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學校在未向家長公布收費明細的情況下,向家長推薦使用“校訊通”的行為,屬涉嫌壟斷的行為,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學生家長的知情權等權利。若家長自願使用“校訊通”,則另當別論。然而,“校訊通”並不是唯一與家長進行交流溝通的平臺,建議學校可通過其他免費或相對公平的方式與家長進行交流,從而避免爭議。
家長無選擇餘地
據深圳市羅湖東昌小學一位三年級學生的家長李先生介紹,他已連續交了兩年的“校訊通”通信費,一年一次性繳納200元,一周收到學校短信兩三條,多的時候一周四五條。學校每個學期前給學生家長發放通知單,通知家長將一年的“校訊通”通信費打入到指定的“校訊通”公司賬戶。雖然通知單上標注為“自願”,但孩子的家庭作業、在校情況等信息,學校都是通過“校訊通”告知家長,家長被迫“自願”開通,使用哪家校訊通、通信費多少,學校早已定好,家長沒有任何選擇的餘地。
李先生認為,布置作業的途徑有很多種,不一定要使用“校訊通”,且布置作業、告知學生在校情況是學校應盡的義務,如今通過“校訊通”,變相成為學校與企業勾結獲取利益的途徑。
據了解,這些“校訊通”企業按月向家長收取一定的信息費,從10元至15元甚至30元不等。有業內人士統計,深圳目前約有150萬在校學生,涉及300萬家長。若按每人每月10元計,每年120元,深圳家長每年要多出近2億元的教育負擔。
企業年收入上千萬
9月4日起,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分局已經對深圳市育合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校訊通”服務企業進行立案調查。據調查,全市提供“校訊通”服務的運營商有10家左右,年收入都在800萬元至上千萬元,已被調查的3家企業位於行業前五。
記者調查了解到,“校訊通”從2007年發展至今已經有6年。“校訊通”服務商的運營模式分為兩種,一種是與移動公司合作,通過移動公司直接扣話費的方式向家長收取通信費,所得的通信費,七成歸移動公司所有,三成為“校訊通”服務商。另外一種則是,家長直接將通信費打入“校訊通”服務商賬戶,“校訊通”服務商再與電信合作開通短信服務,一般情況下,“校訊通”服務商與電信約定,一定限量的短信服務內,所得75%歸“校訊通”服務商所有,25%歸電信公司。
有業內人士表示,不同運營商手機之間互發短信的成本為每條0.03元,運營商網內用戶互發短信的成本更低,幾乎為零。也就是說,以每天一條短信為例,網內發送信息幾乎沒有成本,網外發送的成本每個月纔0.9元,服務商對每位用戶收取10元,實為暴利。
此外,有知情人士透露,“校訊通”服務商與移動公司合作,所得的收款會拿出一部分,以給老師贈送話費、辦公用品等形式“回報”學校。
9月9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分局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此次調查當中,針對有學校從中收取“回報”的情況,該局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學校涉嫌變相亂收費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羅湖分局認為,“校訊通”既不屬於教育收費法定項目,也沒有進行收費公示。向家長提供學生在校信息服務是學校的責任和義務,轉包給企業經營和承擔,有教育搭車亂收費之嫌。作為“校訊通”支付方的家長,其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強制消費”之嫌。
同時,學校推薦使用“校訊通”本就違背市場經濟公平、自由競爭秩序,涉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利,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深圳市教育局表示,對於“校訊通”的使用,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明確要求,要確保學生信息安全,不得納入學校教育收費,並嚴格堅持學生家長自願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使用企業市場服務產品。該局還表示,各學校不能把“校訊通”作為與家長溝通的唯一途徑。學校如有違法違紀牟利行為,教育部門將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