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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香河某房地產公司因使用“北大附中將入駐該樓盤開辦北大附中為明(京東)實驗學校”的宣傳語,被北京大學附屬中學以侵犯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和虛假宣傳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北京大學附屬中學的訴求,判決該房地產公司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並刊登聲明,為其消除影響。
大學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但卻不得不去面對市場上的各種“傍名牌”行為。清華大學就曾在2006年獲得了中國高校中的第一枚馳名商標——“清華大學(清華)”,使用在“學校(教育)、教育、培訓”等服務類別上。
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采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它的作用就是讓消費者認牌購物。為了更好發揮商標的區分作用,各國均建立起商標法律制度,從法律的層面來保護商標權。
保護商標權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商業社會中“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泛濫。商標雖然是標記,但是它的本質在於蘊藏在這個標記後面的商譽,體現的是消費者對廠家、商家的認可和贊譽,承載著消費者的評價。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商標注冊和使用過程中“惡意搶注”、“傍名牌”等“山寨”行為仍較為普遍,這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正當權益,進一步也影響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典型的案例如“北大狀元”牌拖鞋、“清華小博士”牌音箱、“復旦純”牌空氣淨化器等。
我國商標法第13條是馳名商標保護條款,規定了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同類保護”和已注冊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商標法第28條規定的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不得申請注冊與他人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適用前提在於,權利人尋求保護的商標已經獲准注冊或者初步審定。至於第13條中未注冊馳名商標“同類保護”條款,雖然可對權利人的未注冊商標給予保護,但一方面要求該商標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只能是在同類商品上給予保護,門檻過高且力度不足。因此,權利人在尋求商標保護時,最好是自身的相關商標已在先獲准注冊,而且注冊後經使用獲得的知名度越高對自身越有利。
因此,在尋求商標保護的意義上,大學將其校名申請注冊為商標也就具有了正當理由。馳名商標的認定並不是一種評獎活動,而是商標保護措施,是在商標評審、司法審查和侵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的個案認定。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大學將其校名申請商標注冊、進行商標維權活動,不僅僅是維護大學利益,還淨化了大學教書育人的整體環境,同時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陳志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