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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近日發布《關於2013年北京市進一步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意見》。根據意見,本市重申,深入治理義務教育階段以任何名義收取擇校費、報名費、測試費和借讀費等亂收費行為。對於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在教師年度考核中給予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對於在課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課堂內容課外補”,並向所教學生收取補課費的,依據《教師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對組織、參與補課亂收費的學校進行通報,取消學校評優資格。
違規收費能退還學生的要全額退還
意見中提出,對於違規收取費用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處理。能退還學生的,要全額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收繳財政並予以罰款。對於頂風違紀、糾而復生、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案件,要堅決查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嚴肅追究學校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並在全市教育系統范圍內通報,對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充分發揮案件查辦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舉一反三,以糾促建。
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助學款
意見提出,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單位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物)。正常捐贈收入一律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收取,向捐贈人開具規定的捐贈票據,收入按照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向中小學捐贈的設備等要全部上繳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以共建名義收費行為的管理。
認真落實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政策,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違規發放或變相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實物等;進一步規范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管理,加強學校食堂的財務管理;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實物等。
錄取分數線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重要依據
通知提出,不得降低標准指名錄取考生(以下簡稱“點招”)及亂收費,不得對“點招”考生違規投檔。市(區、縣)、各高校招生考試部門負責人要簽署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零點招”。新生入學後,市教委要開展錄取檢查,把高校向社會公開的錄取分數線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重要依據。高校不得超研究生自籌計劃錄取學生並收費,不得以中外合作辦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為名亂收費。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案件。
未經公示的項目不得收費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嚴格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招生簡章、收費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學校規定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費依據、收費范圍、價格舉報電話等,未經公示的項目不得收費。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要在學校顯著位置長期置放、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民辦學校還要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的服務內容及收退費管理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