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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教育部擬規定:高校學術委員學術不端將免除職務
中新網10月18日電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就《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公開征意見,《規程》擬規定,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於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連任不得超過3屆。有違法或者學術不端行為,有損學術委員會形象及聲譽的,免除委員職務。
《規程》擬規定,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應為不低於15人的奇數。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3。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學術委員會特別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公開、公正的推薦、遴選和民主選舉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的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委員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於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連任不得超過3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乾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以由校長或者主管副校長兼任,也可以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免除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的;
(四)有違法或者學術不端行為,有損學術委員會形象及聲譽的;
(五)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其他原因。
學校下列事務,提交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的學科專業;
(二)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三)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計劃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纔培養質量評價標准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准及規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准、教育教學方案以及發展政策;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標准、政策和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九)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部、學院(系)學術委員會章程;
(十)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國家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二)高級教師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纔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人纔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與學生培養獎項評定;
(四)其他需要評價學術水平和學術標准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應當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裁決學術糾紛;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學術評價組織,進行認定,做出校內終局裁定。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撤銷或者建議學校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的決定,同時,可以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一定比例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會議除特殊情形外,應當設立旁聽席,允許教師、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