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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規定,針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等犯罪,《意見》第26條要求從重處罰。
《意見》規定,針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等犯罪,《意見》第26條要求從重處罰。只要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的對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從重處罰。
《意見》指出,強迫幼女賣淫的,則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對行為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直至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引誘幼女賣淫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