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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制度是現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環節,如今,在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推進素質教育,規范辦學行為,解決教育難點熱點問題等方面教育督導保駕護航的作用更為重要。為了完善這一制度,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教育督導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的首席督學、督學顧問,負責督導活動的專業指導工作。專職督學、兼職督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經教育督導委員會考核合格後,方可任命或者聘任。教育督導委員會對兼職督學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教育督導的有關規定,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導委員會予以解聘。
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責任區配備督學的數量,應當根據責任區內學校布局確定。每5所學校為一個督導責任區,每個責任區不少於3名督學。督學應當對其責任區內的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委員會按照分工,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每三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行專項督導。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該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教育督導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