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雲"客戶端 |
|||
原標題:大學畢業生參與搶賭場被判4年
26歲的大學畢業生蔣某受人糾集參與搶劫賭場,其同伙在搶劫過程中持刀將人紮死。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認定蔣某是從犯,一審以搶劫罪減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檢方指控,蔣某受黃某、劉某(均另案處理)糾集,並伙同黃某等人,於2013年1月30日晚,持事先准備的尖刀、砍刀等工具來到豐臺區一家賭場。在劫取賭場內數萬元人民幣時,遭到男子鄒某、何某等人反抗、阻攔,雙方發生互毆。其間,黃某持尖刀刺擊鄒某腹部,並擊打何某腹部及頭部,致鄒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某輕傷。2013年5月3日,蔣某被查獲歸案。檢方認為,蔣某涉嫌搶劫罪。
蔣某當庭否認指控。他說,自己大學畢業後在北京開飯館,收入不錯,後來染上賭博惡習。他和劉某認識兩三個月,並不熟。案發當晚,他被劉某叫去玩牌,快到賭場時看到劉某等拿出刀。『我嚇了一跳,但想到這種地方閑雜人員特別多,也覺得正常。』看到劉某等人和賭場的人爭吵並動手時,他想走被攔住,之後和劉某跳窗離開,左腳還受了傷。
但黃某和劉某的證言稱,當時他們和蔣某都拿了刀。黃某說,持刀去賭場是因為組織賭局的人欠他1萬元沒還,所以去攪局。進去後,他讓劉某將錢裝在包裡准備帶走,但因賭場的人拿菜刀阻攔,錢沒拿走,雙方發生打斗,釀出命案。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實蔣某接受劉某邀集,伙同黃某、劉某等人持刀進入賭場,其雖未直接實施劫取他人財物和危害他人的行為,但在黃某等人實施搶劫的過程中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其伙同黃某等人實施搶劫是共同犯罪,對黃某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傷的後果應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其辯解不能成立。
鑒於蔣某在共同搶劫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16萬元並取得諒解,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8000元。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