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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入市,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無疑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具體體現,是『讓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之措施保障。
新世紀以來指導『三農』工作的第11份中央一號文件日前公布。明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解決『三農』問題,繞不開土地。現在的土地制度設計,農民並沒享有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因此也就無法獲得土地出讓之後的大部分增值收益。一幅農地通過一翻倒騰,轉為工業或城市建設用地之後,市值數十倍上百倍地攀昇,可是,這些錢絕大部分並沒有落到農民的腰包,征地拆遷也因此成為社會矛盾的淵藪。農地入市,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既確立農民權益,提高農民議價權,又從中獲得更多收益,無疑是『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具體體現,是『讓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之措施保障。不僅對中國土地市場格局,對農村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影響都不可低估。
緣於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有關土地政策的任何新變化,都可能帶來諸多新問題,需要找到應對之策,及時化解矛盾,避免制造衝突。若其它制度未動,單兵突進推農地入市能否順暢尚待觀察。其一,農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入市交易,需要有明確的產權關系,而農地的產權歸屬又如何?現行土地產權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集體』又是誰?這是一個在法律意義上模糊不清、在實際操作過程容易出問題的概念。即使明確為『村集體』,如何避免出現『億元村官』,保證農地入市的收益更多進入農民口袋,仍是一個現實難題。
其二,農地入市的最優路徑與現行法律法規相左。按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是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依這個規定,農地入市必須繞一大圈——由政府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然後按照國有土地的批租制度進入市場交易——這和過去有什麼區別?雁過之後,還能剩下多少『毛』?既然農地入市之目的就是要讓農民多拿一點,蕭規曹隨顯然就不合適。不想走老路,就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為農地入市蕩平機制障礙。
其三,農地直接入市與地方政府征收之後再入市,說到底是一個利益歸屬問題。農村土地轉讓增值收益讓農民拿走,對於吃慣『土地財政』飯的地方政府而言,勢必導致財政收入大大縮水,再也不能大手大腳花錢,甚至影響到政府運作和官員政績,不習慣、不支持在所難免。按農業部部長透露,農地入市有三個限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要符合規劃、用途管制。這意味著,只要地方政府讓農地入市的意願不足,其手上仍有『法寶』可用。因此,農地入市有必要考慮這個因素,減少入市阻力。
當然,農地入市的障礙或風險遠不止這些,還有通過土地交易出現土地壟斷、成為資本盛宴、小產權房、樓市崩盤風險等等。農地入市政策既要堅定不移地推進,同時也要解決執行過程出現的問題,保障良好初衷化為美好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