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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晚,在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望江小區發生令人扼腕的一幕:83歲老人突然發病,親屬在送醫途中遭遇小區鐵門緊鎖,兩個多小時時間無人開門。家屬稱當時保安就在屋裡,但死守『小區規定,9點以後不開門』。最終老人在送醫途中不幸身亡。(4月8日《華西都市報》)
不只是保安的『冷漠』
一個本不該有的規定——『9點以後不開門』。作為消防通道,小區大門必須保證24小時敞開。當然,為了保證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可以鎖閉大門,但必須安排門衛輪流值班,保證隨叫隨開。
保安死守『9點以後不開門』,背後究竟有著怎樣的秘密?一種可能是這位保安是個冷漠的人,只知道死守規定,不管他人生死;一種可能是保安一旦開門,將面臨丟飯碗的可能。比如說,相關領導交代了,如果在9點之後開門,就要開除,這位保安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就不顧他人的安危了。
我們必須追究,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保安不開門?
其一,『晚上9點關門』是誰規定的?這個規定不符合規范,這麼做完全是懶政的做法。老人的死,根本原因是這個規定。要追究責任,制訂這個規定的相關人員,恐怕逃脫不了乾系;
其二,如果保安開了門,會不會受罰?如果相關領導早就下命令了,不管什麼情況都不能開門,試想,這個保安敢開門嗎?
保安死守『9點以後不開門』規定,不顧別人的生命安危,不是一個人的冷漠。只追究這個保安責任,恐怕是遠遠不夠的。小區『晚上9點關門』的規定為何而設?其背後又蘊藏著怎樣的生存狀態?這纔是最值得我們深思和追究的。這些都弄清楚了,纔有可能避免重蹈覆轍。
折射物業霸道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公共場所『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可見,在法律上,出於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責任,小區物業對於進入小區所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均負有合理的注意和保護義務。尤其對於小區業主而言,物業更承擔著相應的安全保障合同義務。
物業在合理范圍內制定一些制度以確保小區安全本無可厚非,可是,如果像該小區這樣規定『9點以後就不開門』,就不僅不是在保障小區安全,而是讓小區居民陷入於危險之中。
小區大門本身還是重要的消防通道,出現緊急狀況時,隨時需要保持敞開狀態。將大門緊閉,這無疑是給居民關上了救命之門。面對老人家屬敲門敲了1個多小時,小區工作人員還是躲在屋裡一直不說話,熟視無睹。這更折射出當下各小區物業的一種通病,就是遠離了本該扮演的服務者角色,而用一副霸道管理者的姿態。
在深層次上,該事件也反映出業主權利不張。在法律上,業主的權利本該由業主委員會行使,由業主委員會對物業進行監督,對小區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可是,目前而言,大部分小區都沒有建立業主委員會。這也使得物業公司橫行在分散的業主之上,大行違法侵權之道。這在各城市已成了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