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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昨天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辦法指出,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乾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對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違規人員的處理,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