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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教育部首個針對招生工作的規章正式出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畢業後發現高考存在舞弊行為,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分別對高校、高中、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違規情形都進行具體界定,包括處罰規定。這是教育部首次出臺高校招生違規處理規章,將適用於今年高招錄取工作中。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同樣參照本辦法執行。
高招違規處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1.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考生,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取消報考、入學、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2.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考生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也將按規定嚴肅處理。
4.招生人員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長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甚至移送司法機關。
5.高校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情節嚴重的高校,將面臨減少招生計劃,甚至暫停招生的處理。(記者李文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