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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一所小學12歲的學生於小樂(化名),因為上課玩游戲機被老師沒收,感到很絕望,他縱身從5樓跳下,造成全身多處骨折癱瘓,家長為此花費了巨額醫療費,家長與學校對簿公堂,究竟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案情
2013年4月23日,於小樂在第二節課間時玩游戲機,同班同學發現後將情況報告給班主任王老師,王老師隨即讓於小樂將游戲機上交到其辦公室,考慮到即將上第三節課,王老師只讓於小樂先回去上課,並沒有對於小樂進行訓導。
中午放學後,於小樂到其奶奶家吃完午飯回到自己家中,下午16時28分,於小樂給母親發短信稱,『媽媽我不是一個好孩子,我因為把游戲機帶去學校被老師沒收了,所以我不想活了,你的養育之恩我來生再報。再見了!對不起……』
下午17時許,於小樂從家中5樓跳下……
當天,於小樂被送到自治區人民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為脊柱骨折等12項嚴重傷情。之後又轉入北京積水潭醫院。2013年12月,於小樂及家長將學校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32萬餘元,同時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
裁判
庭審中,於小樂的母親秦某認為,老師沒收孩子玩具時沒有及時糾正勸說開導,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學校在老師和學生的管理上存在漏洞。
學校則認為,小樂違反校紀,將游戲機帶到學校,家長未盡到應有的監護職責。而班主任老師的處理行為不存在過錯。在收到於小樂輕生的信息後,家長沒有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勸說和安撫,對本次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14年8月,米東區法院經審理做出一審判決,被告烏市某小學賠償原告於小樂醫療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10萬餘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原告方對此不服提起上訴。
釋法
法官認為,本案中原告於小樂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在上課期間,被告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在本案中作為教育機構的被告未能及時發現原告的異常,在管理上出現紕漏。故對於原告於小樂的損傷,被告學校在教育管理上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原告於小樂在課間玩游戲機違反了學校的校規校紀,老師對其的管理並無不當。於小樂在午休期間產生輕生的念頭,並以短信形式告知其母親,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當做到充分的注意並加以防范,因此對於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