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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性別歧視第一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新東方烹飪學校存在性別歧視,並且要求其賠償原告黃蓉(化名)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河南籍應屆女大學畢業生黃蓉在應聘新東方烹飪學校文案職位時,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規定被拒,她於今年7月8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9月10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由西湖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法院在判決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條件。本案中被告對原告實施了就業歧視,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小楠認為,中國在女性就業歧視案件上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判例,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對於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性別歧視案件,判例對於實踐該部分法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次西湖區法院的判決是繼中國就業性別歧視第一案(曹菊狀告巨人教育)後的全國第二例,為消除就業中普遍存在的對女性的就業歧視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