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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狀告學校,法院一審判決學校承擔40%的法律責任,其父承擔40%的法律責任
因上網被班主任要求請家長,因為英語作業沒有完成被老師留下補作業,向英語老師求助給班主任說情遭拒,被英語老師當眾告誡注意個人衛生,初二學生小林(化名)這一上午的遭遇簡直是糟透了。走在回家路上的小林又擔心被父親打罵,面對種種事情,無法承受的小林竟自縊身亡。事發後,小林的父親將兩名老師和西固區某中學起訴至法院索賠。
12月6日,西固區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法院判令西固區某中學承擔40%的責任,賠償小林父親15萬餘元。昨日西部商報記者從西固區法院獲悉,案件宣判後,當事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事件學生放學途中自縊身亡
經法院審理查明,小林是西固區某中學初二的學生。王某甲、王某乙分別是小林的班主任和英語老師。2013年12月17日,在早自習開始之前,小林與同班的幾名學生違反學校規定一起到網吧上網。熟料,此事在早自習期間被班主任知曉,之後班主任在當天上午第二節課的下課期間,將幾名參與上網的學生(包括小林)叫到其辦公室進行了較為嚴厲的批評,並電話通知這些學生的家長來學校。在上午放學後,英語老師讓幾名沒有完成英語作業的學生(包括小林)留下來補作業。之後,小林曾向英語老師提出請其幫忙給班主任說情,不要請家長的請求,結果卻被英語老師拒絕。期間,英語老師看到小林的衣服較髒,就拽了下他的衣服,告誡其多注意衛生。
然而,令人沒有想到的是,在當天中午回家的路上,小林因無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竟然自縊身亡。事發後,小林的父親認為,學校本是教書育人的地方,教師本應以教書育人為其本職工作。在學生犯錯的情況下,老師應該以教育為主,因兩名老師嚴重違背其職業道德,纔造成了不堪的後果。於是,小林父親將兩名老師以及西固區某中學起訴至法院。
判決學校擔責40%賠償15萬餘元
西固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小林因為上網的事情被班主任嚴厲批評,並要求『叫家長』,加之英語老師拒絕幫其說情,並拽其衣服,告誡其注意個人衛生,這些行為本不足以致使其絕望、恐懼至自殺,但由於其法定監護人在其生前的日常生活、學習中並未盡到應有的照料、看護義務,這讓小林內心十分恐懼『請家長』可能會帶來的後果,於是其向自己信任的英語老師求助,但並未得到自己想要的回應,並被英語老師當著其他同學的面告誡注意個人衛生,在萬念俱灰和難堪之下,小林不顧後果地選擇了結束自己的生命。法院認為,由於原、被告雙方及小林自身的共同原因,促使了小林自殺後果的發生。
因此,經法院綜合認定,小林父親作為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對其有法定的監護職責,因未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故應承擔40%的法律責任;由於小林在案發時已年滿十二周歲,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對自殺帶來的後果有一定的認識,但仍選擇在離開學校後,在自認為失去所有的生存信念後,選擇了結束自己的生命,其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和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對該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故應當承擔剩餘40%的責任,但由於二人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故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其所在學校承擔。據此,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令西固區某中學向小林父親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的40%,即143968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合計153968元。(西部商報記者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