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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誰來呵護艾滋病兒童的受教育權
誰來呵護艾滋病兒童的受教育權
肖弋繪
編者按
據媒體報道,近日,遭『200名村民聯名驅逐』的四川南充艾滋男童坤坤已進入當地某小學就讀。但是,有專家估計,類似坤坤這樣患有艾滋病的14歲以下兒童全國約有8000人左右。如果都進入學校,正常學習和生活,有可能引發多大范圍的家長恐慌?那麼,如何保障這部分兒童的受教育權?艾滋病兒童在普通學校就讀是否可行,有哪些風險,具體應如何操作?本期刊發兩篇評論文章,以期對艾滋病兒童上學問題有更深入的理解。
艾滋病兒童入學只是人生開端
艾滋病兒童正常入學,不是理論問題,而是操作問題,不是方向問題,而是分寸問題。
-顧駿
從理論上說,艾滋病兒童入學之難,難在兩種權利的平衡。患童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尤其是醫學上已經證明的像坤坤這樣的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只要治療得早,治療得當,通過長期規范的服藥治療,可以將艾滋病病毒含量逐漸降低,直至檢測不出,到時其傳染性幾乎為零。但是,這一結論提出了兩個問題。
第一,患者可以長期生存,因此他們需要正常的生活。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艾滋病防治條例》,其中明確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艾滋病兒童不但需要接受教育,實現自身的發展,而且只有進入普通學校,而不是某種『特殊學校』,纔能實現當下的正常成長和未來的『正常生活』。
第二,因為可以達到『零傳染性』,艾滋病兒童也應得到正常生活的機會。艾滋病不但具有傳染性,且具有終身難以治愈的特點,所以艾滋病患者能否實現正常生活,不但取決於他們自身的意願,還取決於他們對他人的影響。『零傳染性』說明已不構成對他人的威脅,融入正常社會生活對患者是必要的,對公眾也是可以乃至應該接受的。
然而,艾滋病兒童正常入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並不代表同學及其家長擔心就是多餘的,甚至只是『無知的表現』。畢竟目前患童尚在治療的初期階段,體內病毒尚未達到『檢測不出、零傳染性』的程度,客觀上傳染可能性還是存在的。而且,兒童天性好動,同在一個教室之內,甚至直接同桌的情況下,會不會在同學嬉戲打鬧時,出現意想不到的情形?略顯悖謬的是,艾滋病兒童融入正常校園生活越好,同學間密切接觸的可能性越大,而學校防范措施越到位,反而說明艾滋病兒童的學習生活達到的『正常水平』越低。
艾滋病兒童正常入學,不是理論問題,而是操作問題,不是方向問題,而是分寸問題。如何確保艾滋病兒童的行為之正常性,避免無謂的風險和對這類風險的恐慌,學校在盡力為艾滋病兒童營造正常的學習環境,努力讓他融入班級之中的同時,需在規范全體同學的行為上作出特別的努力。當然,這裡所說的『特別努力』容易被認作歧視性對待,並可能在幼小心靈中留下陰影。嚴格地說,這種影響難以完全避免,只能盡量弱化之。如果能讓艾滋病兒童既知道自己同別人不完全一樣,又能坦然面對,養成平常心,那就可以真正為他們奠定正常生活的基礎。
在校園內,這份工作如果教師能做好,最好。如果能讓學生在掌握艾滋病基本知識的基礎上,建立友善氣氛和關愛關系,那麼無論對艾滋病兒童還是正常學生,都是人格健康成長的助推。如果學校存在理念、能力和技術上的困難,應引入專業性公益機構,配合學校一起開展相關作業。畢竟目前校園內還缺乏『學校社會工作』的專業人士,在教師能夠引導學生之前,要對教師進行培訓和指導。目前,這類公益機構本身數量還不多,專業化程度有待提高,那也正好說明有必要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
(作者系上海大學教授)
讓專門機構助推艾滋病兒童成長
相較於強行讓艾滋病兒童在普通學校就讀,為艾滋病兒童提供專門的教育,纔是真正保障其受教育權益。
-王麗娜
加強權益保護,保證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接受學校教育,是保障艾滋病兒童受教育權利的宗旨。但是,現實生活中卻有著不小的實施障礙。一方面,艾滋病兒童由於自身的特殊性,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其自身難以保障其行為的安全性,使其在普通學校就讀的風險系數較高。另一方面,艾滋病兒童的心理成熟程度和承受能力有限,因特殊的身份、周遭的輿論壓力,對其心理的傷害及後期影響難以估計。
因此,建立專門接收艾滋病兒童的學校或機構,而不是讓其與其他非艾滋病兒童一起接受教育,是保障艾滋病兒童享受學校教育的有效路徑。此類專門艾滋病兒童的學校相較於普通學校,有三點需注意:在教育課程方面,提供與普通兒童同等的教育課程;此類專門學校更應提供針對艾滋病兒童的心理融入和社會融入輔導;學校教育需與衛生服務雙軌並行,學校教育應在醫療服務保障的基礎上進行。
這一系列艾滋病兒童的教育和醫療保障,離不開政府力量的支持。專門學校的成立和艾滋病兒童的入學落實等問題,需要政府成立專門的機構或工作小組提供規劃、宣傳等服務。學校教師的編制、薪資待遇等問題,編制和財政部門也要予以適當傾斜。
相較於政府這只自上而下的手,社會服務具有其獨特優勢,二者相結合,易於形成更具可操作性、更專業的教育救助模式。例如,在艾滋病兒童及學校員工的心理疏導等方面,社會機構可能更加專業;艾滋病兒童具有地域分散性,呈碎片化分布,成立針對分散化艾滋病兒童的專業教育機構,社會機構更具操作性。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很多公益性社會組織缺乏足夠的人力和資金力量,這就需要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到艾滋病兒童社會服務中。同時,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彌補政府行政力量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得專門艾滋病兒童教育能在政府和社會雙軌推動下順利展開,是一個值得探索的方向。
但是,成立專門的教育機構並不意味著與周圍社會的脫離。相反,專門教育機構的成功運轉更需要社會輿論的包容和支持。引導社會輿論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的工作,讓大眾意識到,妥善解決艾滋兒童的受教育問題,既是對這些兒童自身生存權利的保障,也是對社會整體生存的保障。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艾滋病兒童教育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做義工、志願教師等方式,讓孩子們感受到來自外界的溫暖、信任。另外,現在對艾滋病兒童的研究大多限於醫療領域,針對艾滋病兒童教育的研究非常匱乏,需要加強艾滋病兒童教育的研究,為具體教育實施提供科學框架和指導。
相較於強行讓艾滋病兒童在普通學校就讀,使艾滋病兒童承受巨大的輿論指責和現實性不公待遇,為艾滋病兒童提供專門的教育,纔是對艾滋病兒童真正的呵護,纔是真正保障其受教育權益。因此,建立針對艾滋病兒童的專門教育機構的法律法規和標准,也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