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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今年暑期,江蘇南京某高校學生李長振和3名大學生被中介公司介紹到南京娃哈哈飲料有限公司打工。按照合同,他們原本可以拿到3000多元薪酬,但企業最終以他們的身份是大學生為由,按實習對待,僅發給1000多元生活補貼。盡管經過了多次奔波維權,他們也沒能拿回剩餘工資。勞動法要為大學生橕腰盡管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相繼頒布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可現實情況卻是,打工大學生的權益維護,卻顯得舉步維艱。緣何如此?或許,這與大學生維權意識和能力不足、不法商家的奸猾刻薄等,都有一定關聯,但更關鍵的,還是因為一部1995年頒布的部門規章。
在勞動部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明確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由此上述兩部重要勞動法律的效力被阻斷,遭侵權的打工大學生方纔舉報無門,而職能部門亦表示愛莫能助。
然而,該條款貌似合理,卻多有荒謬之處。首當其衝的,就是無視打工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以及客觀形成的勞動關系。大學生不同於高中生、初中生或者職業中學生,大都年滿18周歲,具備了憑借勞動自食其力的能力,而對於年滿16周歲以上的適格勞動者,法律上已無禁止或限制條款,保護勞動權更是憲法賦予普通勞動者的平等權利,為何要將這個特定群體強行排除在勞動法律保護之外呢?(歐陽晨雨)
『打工文化』怎樣落地生根國內大學生打工領域集中於服務行業、加工制造業,也有一些從事教育培訓行業,其中前兩者的報酬處於較低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經濟特征注定影響了大學生『打工文化』有所不同。相關報道也指出,哪怕一些連鎖快餐店與學生簽訂了正規勞動合同,能夠提供的薪酬也極低。開闢大學生打工的新領域,讓學生能夠『學有所長』獲得更理想的報酬,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努力。盡管在校生還沒有拿到一張文憑,但是他們學習期間能夠創造的社會價值,是完全可以轉化為可觀的經濟效益的。
學生兼職與學習的矛盾,也需要相應規則的約束。拿『打工文化』盛行的美國來說,本地學生打工的限制雖小,但對於學生打工的時間,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即學生在學期時打工每周不可以超過20小時,在假期時打工每周不可以超過40小時。反觀國內,大學生課外兼職的時長、強度,並沒有專門的機構來監督,往往學校方面處在一個不知情、不乾涉的狀態,而勞動監管部門對學生兼職也沒有著力監控。這既可能導致學生因打工荒廢學業,也成為了學生人身安全的一大隱患。
要讓大學生享受健康的『打工文化』,就必須改變現今大學生打工的『散養』狀態。沒有規則就沒有發展,那些看上去很美好的事物,就不可能真的出現在現實生活中。對打工大學生的權益,就要有專門的法規來保障,能夠體現出大學生務工者的特殊性;對學生打工的行為,也應當相應的引導與約束——讓打工成為大學生快樂的生活方式之一,讓打工與學習並行不悖。(王鍾的)
大學生們走向社會不能『吃虧』誰能想到,大學生們去打個工,也得全副武裝纔行呢?!誰又能想到,勞動部門監理勞動市場許多年,『血汗工廠』依然存在。但除此之外更讓人黯然的則是,哪怕大學生們在社會經驗、法律知識、維權意識方面真的全副武裝了,最終似乎仍架不住『維權無門』這一個結局。我看大學生打工被侵權現象,這纔是讓人真正讓人欲哭無淚之處。而既然大學生打工者總歸都是要被侵犯的,那麼又何苦指責他們有種種不堪?
或許南京勞動部門自有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因此如有必要,需要從立法層面予以考量。但在此之前,同樣需要從弱者權益保護的一般性原則來提供必要的救濟。2008年南京市曾經發生過一起在校大學生務工受法律保護的案例,最終以學生身份並不限制大學生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為由,宣判用工單位敗訴。中國固然不是判例制法系的國家,但是對於弱者的權益保護,想來中外並無差別。因此我只想知道的是,在生硬冷漠地『不予受理』之前,勞動部門是否窮盡了一切可能的調解及救濟辦法?
別讓『吃虧』成為大學生們走向社會的第一課,別讓『吃虧是福』成為弱者的武器。很難想象,一個每一個人都是從『吃虧』開始理解社會的社群,最終可以不走向一個互害性的社會。同樣很難想象,一個總是以『吃虧是福』來自我消解的勞動者群體,最終可以成為快樂積極的勞動者。那麼在這個過程中,大學生的自我保護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府乃至國家作為庇護者的角色,到底為誰而設,法律以及制度又怎樣來為弱者提供必不可少的正義感及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