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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訊高考加分進一步『瘦身』。按照教育部公布的《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我國高考將取消體育特長生、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級優秀學生等5類全國性加分項目,只保留少數照顧、扶持性高考加分。
對於取消高考獎勵性質加分,輿論點贊居多。這是可以理解的。我國高考加分政策實施多年來,出現嚴重的異化,並沒有起到鼓勵學生個性和興趣發展的作用,反而演變為『加分教育』和加分腐敗。『加分教育』是指,為獲得高考加分,一些家長送孩子去上所謂的特長培訓班,比如奧數班,這反而增加學生的負擔;而加分腐敗,則成為近年來最嚴重的高考丑聞,每年高考期間,都會曝出有省市存在嚴重高考加分造假的丑聞。包括2014年高考,在教育部對加分項目進行大幅『瘦身』後,還是有遼寧和河南兩地曝出加分造假丑聞。規范、清理高考加分項目,以此維護高考公平,極有必要。
但是,規范高考加分,並不是將所有獎勵性質的加分一取了之那麼簡單。取消高考獎勵性質加分是容易的,可必須思考另一個問題:即取消之後,如果在高考錄取中,高校只關注考生的高考科目總分,而不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特長,整個基礎教育會不會陷入更加嚴重的應試教育之中?有輿論分析,取消獎勵性質加分,學生會真正注重發展自己的個性和特長,這是不顧及現實環境的理想期待——如果沒有獎勵性質加分,學生會不追求功利的加分而重視自己真實的特長發展,那麼當初我國還推出加分政策乾啥?
國家高考改革,試圖回答這一問題。對於取消高考加分之後,如何重視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特長發展,教育部門的設想是,在中學推進綜合素質評價,將學生的藝術、體育特長等寫實記錄進綜合評價,供高校錄取時參考;另外,獲得奧賽、科技競賽獎勵的學生,可以申請高校自主招生,獲得通過初審的優先權。
這一設想聽上去不錯,但操作起來,依舊問題重重。
首先,綜合素質評價在高考錄取中,究竟派什麼用場?在目前的高考錄取制度之下,高校是按學生的高考分數從高到低進行錄取的,很難關注考生分數之外的其他能力與素質。多年前,一些省市就曾提出要將綜合素質評價納入高考,可最終,綜合素質評價被冷漠。如果錄取制度不改,高校參考綜合素質評價進行錄取,就只能停留在良好的意願之中。
其次,綜合素質評價能客觀評價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特長嗎?一個簡單的道理是,高考加分有造假操作,那麼,綜合素質評價就能保證客觀嗎?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整個基礎教育的教育管理制度、學校辦學機制不變,出現在高考加分中的弄虛作假,還會繼續存在於綜合素質評價中。不改革教育治理模式,卻期待換一個評價項目就消除問題,從邏輯上就行不通,變為悖論。換言之,如果綜合素質評價能有效推進,也就沒有必要進行取消高考加分的操作了。
再次,與集中錄取制度嫁接的高校自主招生,能給有特長的學生多大發展空間?我國高校實行的自主招生,從本質上說,並非自主招生。真正的自主招生,應該是學生和學校的雙向選擇。學生參加統一測試之後,以統一測試成績申請大學,大學獨立根據學生的統一測試成績、中學學業成績、大學測試成績、中學特長表現進行綜合評價、錄取。而我國的自主招生,卻是學校進行筆試、面試,給符合條件的考生一定的錄取優惠,再要求學生填報志願,這就把自主招生,變為高考加分優惠,這和高考加分的機制,幾乎完全一樣,出現在高考加分中的問題,也會出現在自主招生中。自主招生試點10多年來,也沒有起到促進學生個性、興趣發展的作用,而變為高校搶生源的手段,學生的負擔沒有減輕,還滋生招生腐敗。
這就是社會輿論既質疑高考加分、又質疑高校自主招生的根源所在。很顯然,以取消高考加分、壓縮高校自主招生來回應質疑,並非最優選擇,是治標不治本。具有改革精神的回應舉措,應當針對導致高考加分變異、自主招生走偏的根源,對癥下藥。
一方面,應該加快推進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都提到要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落實和擴大學校自主權,提高學校現代治理能力。按綱要和《決定》精神推進改革,纔會消除行政因素對教育事務的乾擾。比如,以前的高考加分操作,就不該是行政部門確定加分項目、認定加分、要求學校認可,而變為公眾參與民主決策加分項目,同時在加分認定中引入專業監督,並由學校自主認可加分;而實行綜合素質評價,則應該在中小學(微博)建立教師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負責綜合素質評價的實施和監督,這是確保綜合評價公信力的基本辦學制度。假如不推進制度改革,而推進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的命運不會比高考加分好到哪裡去。更進一步說,我國教育領域的教育腐敗問題,都與行政治校密切相關。
另一方面,應以招考分離為原則,推進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同樣,在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推進考試招生相對分離,都被明確為考試昇學考試改革的重要原則。社會輿論對推進招考分離有諸多顧慮,擔心給學校更大的自主權,權力會不會被濫用。不得不說,我國為維護高考公平,正在強化高考分數在錄取中的作用,這和高考改革要打破唯分數論背道而馳。
其實,如果在推進招考分離中,能科學、合理設計好制度並切實執行,完全可以既建立多元評價體系,又擴大高考公平。這些制度包括,政府部門明確要求所有自主招生高校,必須成立獨立的招生委員會,負責制訂招生標准,並向社會公布;所有自主招生高校,整個招生過程必須全部透明,公開自主招生信息,給每名學生出具招生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創造條件,實現一名學生可以獲得多張大學錄取通知書,再根據錄取學校、專業、提供的獎學金,進行確認,讓學生擁有更大的選擇權,並通過學生的選擇權,促進學校轉變招生、辦學理念,用教育質量和教育服務吸引生源,而不再是現在的招生錄取優惠搶生源。
上述這些改革,都是可以在現實中實現的。近年來,國家在推進教育綜合改革中,已經要求大學制訂大學章程,把學術委員會建成最高學術權力機構,推進行政權和教育權、學術權分離。既然如此,為何不可把高校的內部治理改革與高考改革結合起來?再就是,香港地區高校在內地已實行10年基於統一高考成績的學校完全自主招生,其操作模式已經成熟,沒有技術難題,內地高校為何不可直接借鑒呢?
我國在制定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時,已清醒地認識到,困惑我國教育發展的,是基本的教育管理體制、學校辦學制度問題,為此提出了改革教育管理體制、構建現代大學制度的改革思路。眼下的問題是,怎樣突破既得利益阻力,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已經達成的改革共識。(作者為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