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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華僑中學是海南省的重點中學。被告人曾紀寧擔任海南華僑中學副校長、校長期間,收受陳某等17人財物共計346.2萬元、美元3000元。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1日一審判決曾紀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曾紀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46.2萬元、美元3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庭查明,被告人曾紀寧將其收受的341.2萬元賄賂款交由陳某代為保管。案發後,曾紀寧通過陳某及親屬主動上繳贓款153.1萬元。法院認為,曾紀寧通過親友主動退繳部分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曾紀寧在接受調查期間舉報他人涉嫌受賄犯罪的線索,經辦案機關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曾紀寧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規定,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曾紀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曾紀寧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