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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購買手機,家長稱商家要負全責,無條件退還手機款;商家稱家長要負監管責任,只能退一半錢。不久前,上虞區發生一起未成年人購買手機引發的消費糾紛。
今年14歲的成成(化名),在上虞一所中學讀初二,平時住校,只有雙休日纔回家。成成曾配有一部苹果4手機,用來與家人聯系。但由於成績下滑,家長將苹果4沒收了。
此後,成成來到上虞一家手機店,花3000多元壓歲錢購買了一部苹果5S手機。對這,成成的媽媽顧女士全然不知。
有一次,成成回家,顧女士發現他眼晴紅紅的,分析是過度玩手機引起的。但顧女士覺得,兒子的手機早已『沒收』了,不可能有手機啊。她在兒子的袋裡一摸,竟摸出了一部嶄新的苹果5S手機。
追問之下,成成纔和盤托出。於是,顧女士拿著購機發票向商家討說法。顧女士認為,由於兒子年僅14歲,在法律上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其購買手機的行為與其年齡、智力均不相適應,因此買賣合同應屬無效,遂要求店家全額退還手機款。
然而,手機店營業員稱顧女士應該承擔監管責任,要退手機也只能退一半錢。手機店的相關人士稱,作為銷售商在銷售過程中不可能去判斷每一個消費者的年齡,同時在銷售過程中並無過錯,不同意全額退款。
顧女士於是向上虞區市場監管局百官監管所求助。很快,百官所相關人士介入調查,認為雖然未成年人在購買手機時,可以對手機的品牌、外觀、價格等進行選擇,但對這種購買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主要包括手機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即維修費用、更換配件的費用,特別是通話費用以及上述費用是否會給家長造成不必要的負擔,難以做出相應的預見。而且以3000多元購買手機,對一個無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標的數額也過大,且事後未得到家長的追認。所以,成成與商家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成成將其所買手機返還給商家,商家則全額返還成成手機款3000多元。(據紹興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