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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質量評價要找准『目的』
禹天建繪
目前,一些地方簡單挪用傳統的分級分類標准進行注冊許可評價,還有一些地方竟然定出每年需評出的各級別幼兒園的數量指標,並要求幼兒園大面積地參加優質園評價,卻鮮見以評價結果引導質量改善的具體專項措施。
由於我國傳統的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體制,『通過評價及獎懲來規范辦園行為』的老思路尚未得到拓展,容易混淆不同類型評價的標准及實施過程,甚至出現為了政績而在評價中浮誇,進而逃避建設義務的現象。
-郭良菁
由於保教質量參差不齊、『小學化』現象仍然存在,規范辦園行為、改善辦園條件、提高人員專業能力等舉措被提上議事日程,『構建保教質量評估體系』倍受重視,希望以質量評估為手段,建立科學導向,著重加強對師資配備、教育過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關鍵因素的評估。
由此,關於質量評價的探討或實踐嘗試也日益增多,包括評什麼、由誰評、怎麼評、怎樣利用評價結果來做出決策。但在這些探討中,存在著一個嚴重的問題,即不對質量評價的目的加以細化區分而籠統議論,在實踐中出現一系列對質量確保和提昇不利的評價亂象。
目的定位不清,質量評價擾亂幼兒園提昇質量的步伐
目前,一些地方試圖建立適用於任何情境的單一評價體系,簡單挪用傳統的分級分類標准進行注冊許可評價,並未認真地將那些代表『底線』的標准分離出來,構建『注冊許可評價標准』,只在同一套評價標准中以分數等級籠統地對『合格』與『優質』進行區分,忽略了二者不只是量上的區分。一方面,這種做法為准入設定了某些不必要的門檻;另一方面,混雜著大量物質和人力條件的標准,誤導了『優質』建設的方向,似乎優質園建設非常容易,改善辦園條件就可達標。
也有一些地方在構建注冊許可標准時,目的定位在『降低准入門檻,以增多幼兒園學位數量』上,在標准中並不納入師幼比、人均面積這些重要的質量要素,卻納入至少有三個班(或稱一軌)的規模標准,排斥因應人口分布而建設小規模幼兒園、方便幼兒接受教育的努力。同時,很多地方的『底線標准』只納入辦園條件、人員資質和管理制度的指標,對保教過程中傷害幼兒身心發展的行為不加明確規范。
還有一些地方竟然定出每年需評出的各級別幼兒園的數量指標,並要求幼兒園大面積地參加優質園評價,以為質量評價會自然地帶動質量的提昇,除了一些籠統的獎懲,鮮見以評價結果引導質量改善的具體專項措施。有些教育行政部門將質量監測評價理解為對本地幼兒園的監管手段,樣本不隨機抽取、信息采集過程隨意、誤解數據和誤用數據進行機構績效考核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擾亂了幼兒園紮實提昇質量的步伐。
這些評價實踐存在的問題,都源於未能將各類評價放在更大的質量體系中,明晰它們各自對『質量』確保與改善應該發揮什麼作用。目的定位不清,有可能使花大力氣制定出來的標准及實施細則,反而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產生負面作用,還有可能導致評價中權力的濫用。
在『質量體系建設』大背景下,清晰定位評價目的
制定評價標准和程序的第一步,應該明確評價對『學前教育質量體系建設』應起什麼作用。
近十年來,很多國家致力於建設一個腳踏實地、不斷推進的學前教育質量體系:首先是從確保所有托幼機構『底線質量』入手,保障所有兒童在早期享有均衡的保教機會,滿足他們在人身安全、健康、人格不受貶損和歧視,以及身心發展所必需的活動等方面的『最基本需求』;接著,在『底線質量』的基礎上,引導托幼機構向『優質』方向持續努力,促進托幼機構與家庭相互協作,不斷改善幼兒發展的環境,為幼兒提供高品質的學習經驗,而且『優質』的價值標准隨著對人的發展的理解不斷深化、不斷更新。在這個質量體系的建設中,一些國家政府不僅意識到要對每個托幼機構進行監管和督導,也意識到需要確保自己所做的有關質量建設的決策有堅實的根據,從而對兒童早期發展和國家美好未來的建設發揮積極作用。在有關學前教育發展的國際報告中,甚至出現了『導向質量』這個概念,與『底線質量』和『優質』一起成為國家質量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對於『質量評價』的指標內容、主體和程序、結果的呈現與使用等方面的探討和嘗試,必須緊扣上述質量體系建設不同層次的目的,纔能避免成為無本之木,真正發揮『以評促建』而非『以評擾建』的作用。
在我國,參照兒童生存與發展需求建設學前教育質量體系的圖景尚不清晰,對『質量』的要素和層次缺乏分析,質量建設的近期、遠期目標亦不明確,這就導致准入許可性的評價、優質認證性的評價、質量監測性的評價常常被混為一談。
三大類型評價,由誰評、怎麼評、結果怎麼用各有講究
鑒於不同類型的質量評價指向不同的目的,關於評價標准覆蓋的領域、要求的高低、由誰做評價主體、評價結果向誰公布等的討論,都不能籠統地一概而論。
准入許可性的『注冊登記評價』,應該對所有托幼機構『全覆蓋』,有強制性,無漏洞;但優質認證性的評價——『分級分類評價』或『優質園評價』,不應該強制,而應自願報名,不能拔苗助長、大躍進式地確定『優質園』的數量目標。注冊登記評價標准中,通常主要對辦園基本條件、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規范,但『保教過程質量』的底線指標不能排除在外,也就是關於『禁止做』與『必須做』的規范,如涉及人身安全的校車接送程序和緊急事件處置程序、涉及身體健康的代服藥程序等的情況應明確。優質認證性的評價則應主要聚焦保教過程的特征,對條件的考察需緊扣保教過程的需要。『兒童發展狀況』作為『結果質量』指標,理應納入到質量監測性的評價中來。但是,幼兒園的分級分類評價就不宜將其納入,否則,就意味著幼兒園有可能因『生源』的整體背景,而在評價中處於不利或優勢地位。
在由誰做評價主體方面,由於『底線質量』可以根據妨礙兒童合法權益的消極行為明確界定,而『優質』標准則可能因教育價值觀的差異,允許一定程度的多樣化並不斷變化,因此,與准入許可性的評價需要由政府部門做評價主體不同,優質認證性的評價更適於由專業組織來進行,有助於優質實踐的百花齊放。
從評價結果向誰公布來看,質量監測性的評價要求樣本具有地區代表性,所以不能任憑某些機構自願參與,而要隨機抽取,但為了保證獲得真實的數據,歷次數據只能從整體上發布,不能透露具體機構的信息,更不能對評價結果進行排名甚至問責;而優質認證性的評價為了倡導『優質』的理念,也為了促進質量提昇,則要向社會公開詳細評價結果。同樣,准入許可性的評價,也應向社會公開單個機構的評價結果,保障家長在選擇機構時的知情權。
由於我國傳統的學前教育行政管理體制,『通過評價及獎懲來規范辦園行為』的老思路尚未得到拓展,容易混淆不同類型評價的標准及實施過程,甚至出現為了政績而在評價中浮誇,進而逃避建設義務的現象。在建設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新形勢下,有必要明確層層遞進的質量體系所需要的不同目的的質量評價,使各種類型的評價真正實現其定位的目的,合力為學前教育質量的確保與提昇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來源:中國教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