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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大學17名研究生自他校轉入被指暗箱操作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今天上午,湖南大學對外公布初步查處結果,坦承存在把關不嚴等問題,決定撤銷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所作出的同意2013級17名外校碩士研究生轉入學校的決定,按相關程序辦理。同時,決定啟動相關責任追究程序。輿論對這次轉學的質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一方面,轉出的6所大學與轉入的湖南大學,當年考研錄取分數相差甚大,有的相差三四十分,而眾所周知,在考研錄取中,達不到復試線,不能進入復試,如需破格,必須公示,可這次轉學,並沒有對外公示。
另一方面,該校接受學生的轉入申請,沒有明確的標准,沒有考核,只是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投票決定,這意味著,轉學執行的不是教育標准、學術標准,而是行政標准——看行政領導的意圖,也就是說,只要搞定領導,那麼,就可以轉學成功。毫無疑問,這是用行政手段乾涉招生事務。
據此,輿論呼吁叫停研究生轉學,以防止這種『曲線考研』,但在筆者看來,轉學本身並無問題,關鍵在於轉學的操作,包括轉學的程序、轉學的標准,是否公開、透明,目前的轉學操作,完全由行政主導、暗箱操作,因此為權力尋租、權錢交易制造空間,可能滋生招生腐敗和潛規則。
在發達國家,大學入學(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入學)實行自由申請入學制度和自由轉學制度,學生在入學時,向學校提出申請,大學結合統一測試成績、學生求學期間的學業成績、大學的面試考察等綜合評價、獨立錄取學生,一名學生可以申請多所學校,拿到多份錄取通知書再選擇大學。與自由申請入學制度對應的是自由轉學制度,學生入學後,如果對大學教學不滿,或者不適應這所學校的教學,可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則結合申請學生當年的統一測試成績、大學求學成績(建有學分互認制度)、大學面試考察,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入學和自由轉學,都是學校自主按照教育標准招生,操作程序公開透明。
而我國目前的考試招生,卻實行計劃錄取制度(包括高考和考研),學生入學之後,也實行嚴格的學籍管理,要轉學十分艱難,轉學也是極為敏感的話題。雖然從道理上講,應該允許學生根據自己的情況轉入更適合的學校、專業,可是,由於入學時的錄取分數線(考研則為復試線)的限制,不要說校際轉學,就是校內轉專業也困難(不同專業的錄取分數、復試分數也相差很大)。通常,一個學生如果對學校不滿,實在無法再繼續讀下去,只有選擇退學,重新參加高考或者考研,以進入自己想進的學校、專業。
考慮到學生有實際的轉學需求,我國的學籍管理制度,並沒有全然堵死轉學這條途徑,但是,對轉學的規定,卻很模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這些規定,並沒有明確要求轉入學生需要考核、公示信息,而只是由兩校同意,報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這樣一來,轉學就取決於學校領導以及地方教育部門的意圖,與計劃錄取制度對應的是行政主導的轉學制度。按照這一規定,只要打通學校和地方教育部門關節,一名學生以較低分考進某校,然後再通過轉學程序,就可進入更好的學校。
為防止轉學中的暗箱操作而叫停轉學並不符合擴大學生選擇權的改革方向,而應該對轉學進行規范,同時用改革的思路,推進研究生入學和轉學制度改革。在當下,教育部門應明確轉學必須進行考核,並要求相關高校公開轉學學生不涉及隱私的所有信息(包括當年統一入學成績、大學求學期間課程成績、大學面試考察成績),接受公眾監督,而不能由轉出校、轉入校暗中操作。
從長遠看,我國必須改革考試招生制度,切實建立以學校自主招生為基礎的自由申請入學制度,只有建立這一制度,纔能對目前昇學環節和轉學環節中的問題,進行有序治理。事實證明,計劃性質的招生,不但限制學生的昇學選擇權,也為學籍管理、學生培養、畢業就業,制造一系列障礙以及諸多亂象。很多人可能會反對這種改革,認為目前的轉學不就是學校自主決定的結果嗎?這是對自主招生機制的誤解。自由申請入學和自由轉學,需要學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實行以教育和學術為本的管理,像招生事務,應該由獨立的招生委員會制訂標准,並監督實施,另外,自由申請和自由入學制度,從本質上,是給學生充分的選擇教育和學校的權利,並通過學生選擇權的擴大,來落實對學校的監督和評價,當學生可以充分選擇大學時,大學必然轉變辦學理念,尊重受教育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