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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浙江的某些教師可能要加倍注意『語言文明』的問題了。新修訂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規定,諸如『笨得像豬』『蠢死了』這類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語言暴力,將和體罰、變相體罰等一起構成違法。
教師對學生的鄙視或辱罵性的語言暴力,確實是個頑固問題,也有學生自尊心受到傷害並因此作出極端舉動的案例。對教師的言行進行嚴格要求,讓學生有一個文明健康的成長環境,避免其受到無謂的傷害,這很有必要。但是將所有的『語言暴力』一概視作『違法』,且其可能產生的後果,令人不無擔懮。
『語言暴力』應該受到譴責。但問題是,對『語言暴力』的界定十分困難。以是否帶髒字作為標准?還是以學生接受與否為標准?抑或以是否出現後果為標准?須知,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語言習慣,各地又有不同的方言特色。很多話在講出時的語氣或語境不同,所表達出來的意思可能就會差別很大。
教師要教書育人,管理班級,真正對學生負起責任來,批評學生便難以避免。既然涉及到批評與被批評,就有批評的方式方法問題,以及被批評者接受與否的問題。如果學生接受不了批評,特別是當『語言暴力』被界定為『違法』,學生可能真就會傾向於將教師的話當作『語言暴力』。如果出現這種傾向,相當於給教師增添了心理負擔。
具體到師生關系來說,有時即便教師的話講過了頭,有了『語言暴力』之實,本質上可能也不是出於惡意。現實中,越是對學生感情深厚的教師,對學生的批評可能就越狠,而少不更事的學生對此卻未必領情——在不少回憶老師或學校生活的文章中,不少人提到若乾年後纔體會到當時老師『惡語』或『暴行』的好意。
還有一些『語言暴力』,可能出自特殊語境。比如碰到學生無理頂撞甚至打罵老師(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有些教師可能會一時衝動講出過激的話來。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學生是不違法的,只有教師單方面違法,是否合適呢?
假設將所謂的教師『語言暴力』定為『違法』,法院會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顯然,如果一名教師批評學生的後果,是有可能會去法庭應訴,難免會使師生關系疏遠、冷漠。如此的話,恐怕多數教師只會選擇教書而不育人,學生是否聽講也是悉聽尊便。這樣的話,最終吃虧的還是學生,是整體的教育水平。
此外,如果法院受理,又該如何取證?恐怕難度也不小。恰如網友所言,語言這東西張口即出,學生又不可能時刻都隨身帶著錄音筆,告老師『語言暴力』很難找到證據。如此一來,所謂的『法條』實際上便形同兒戲了。
當一條法律有淪為兒戲的可能,卻又同時可能給其所欲規范的對象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還是慎重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