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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解除』與『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處分解除的意義是否有限?南開大學在全國高校率先推出『處分期間』制度,為警告、記過等各項學生處分設定了具體期限,讓學生有改正的機會,處分不再一背終身。只要在處分期間內表現良好,處分期滿便可以『重新做人』。
南開大學新修訂的《本科學生學則》明確規定:『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3個月;嚴重警告,6個月;記過,9個月;留校察看,12個月。』《學則》規定,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各項評獎、評優活動。受開除學籍以外處分的學生,只要在處分期間內表現良好,未再發生違紀行為,處分期滿後經過本人申請、經院(系)提出意見、主管部門審核、主管校長批准等程序,可以解除或終止處分。
南開的這一規定了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條款。筆者了解到,《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沈亞平表示,高校的責任在於育人,懲罰只是一種手段,設立『處分期間』制度,旨在實現學校教學秩序與學生權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獎罰得當,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的權利。
著名心理諮詢師、南開大學心理指導中心主任袁辛指出,目前的在校大學生,年齡大多在18歲至25歲之間,這個年齡段通常缺乏成熟的辨識能力,容易受到錯誤思想的引導,體現出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往往容易衝動,做出一些違背學則的事情,受到學校的處分。
『「處分期間」制度充分把握學生的心理特點,從制度上幫助他們,給予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使處分不再終身制,這對於學生的心理健康也有著積極意義。』袁辛說。
然而『處分解除』並非『處分撤銷』。在南開大學的新規定中,撤銷處分的書面通知還將與之前的處分決定一同收入該學生的檔案中。對此,有人質疑,這對於當事人來說,『污點』還是『歷歷在目』,並沒徹底消除,其意義相當有限,要想徹底,處分解除時還不如將處分決定從檔案中取出銷毀。
對此,沈亞平回應:『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根據這一規定,學校需要將解除處分通知書與之前的處分決定一同收入該學生的檔案中。這表明,對受過處分後真正改正了錯誤、表現良好的學生,曾經受到的處分事實依然存在,解除是對學生受處分後良好表現的肯定。』
筆者了解到,學生『處分解除』和『處分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處分解除』是指受處分學生在一定期限內如符合相關要求,學校將對其作出的處分予以解除,解除後恢復處分前的狀態;而『處分撤銷』的前提是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是不當或者錯誤的,是學生處分工作的一種糾錯機制。
【處分解除須申請,並非自動解除,否則處分制度容易流於形式】
是否會降低懲罰教育的力度?『處分期間』制度推出後在社會上產生了熱烈反響。南開大學2006級碩士生常殊昱說:『南開首創的「處分期間」制度,從一個小小的改進折射出尊重學生正當權益、呵護學生健康成長的深遠意義,其中體現出的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令我們感動。』
光明網一位觀察家評價:『大學之道在於育人,從學生的角度予以制度關照,最終實現制度管理和學生權益的和諧雙贏。南開大學在保障學生權利方面走在全國前列,「處分期間」的南開模式值得在各地高校推廣。同時,也期待著更多以人為本、符合現代教育理念的制度出臺,使高校的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有人質疑:為學生處分設置期限,是不是會降低懲罰教育的力度?
『並不是所有受處分學生的處分都能夠解除,只有符合條件的、表現良好的纔能予以解除,不符合條件的是不能被自動解除的。』沈亞平補充說。
他介紹,處分解除采用的是申請解除的形式,而非自動解除,『自動解除容易造成處分制度流於形式,達不到鞭策受處分學生追求進步的育人效果。在處分期滿後,只有經過學生本人申請、經院(系)提出意見、主管部門審核、主管校長批准等程序,纔可以解除或終止處分。』
南開大學常務副校長陳洪指出,『處分期間』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不是對學生紀律處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旨在充分發揮學生紀律處分制度育人功能與價值,促進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在這項制度的設計與實施中,不會放低、放松、放寬對學生的嚴格要求。
陳洪表示,這項制度也將在未來的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在依法完善高校處分權制度的同時,我們也將繼續健全與之相應的學生權利救濟制度,這不僅是高校對學生管理制度法治化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實現依法治校和教育管理民主化的重要舉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