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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委高校工委副書記王金生告訴記者,高校董事會制度起源於美國,從1642年哈佛學院建立世界上第一個高校董事會至今,已經有360餘年的歷史。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高校不斷探索辦學體制改革,高校董事會制度迎來新的發展。汕頭大學是改革開放後我國第一所組建普通高校董事會的大學,隨後洛陽大學、武漢工學院、安徽大學、中國礦業大學等相繼組建了高校董事會。據統計,我國高校在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制的基礎上,已經有200所左右的公立大學成立了董事會。在地位、功能、人員構成和日常運作上,它們均與其引進的原形有極大的不同。這些高校董事會的建立,對拓寬辦學經費籌措渠道,加強產學研合作等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董事會制度並非靈丹妙藥近年來,我國高校在發展過程中面臨了種種困境與問題,建立董事會的辦學模式無疑為其注入了新鮮血液,但它們大多是作為『諮詢性』而非『決策性』的組織而存在。高校董事會的建立能否帶來高校管理體制新一輪的變革?高校董事會能否真正為學校發展辦實事?
已實施的《高等教育法》,特別是剛頒布實施的教育規劃綱要提出:擴大社會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有關專家認為,這些都表明高校董事會適應了高校辦學主體多樣化的需要,適應了產學研合作和發展的需要,適應了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的需要,也是高校管理民主化的需要。根據新形勢的要求,高校董事會應進一步優化組織和轉換機制,除發揮產學研之間的聯系與協調作用外,更應對學校的辦學活動進行有效的參與。
王金生認為,在我國,高校董事會正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期,其模式、體制、功能都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多數高校董事會的組成人員表面上陣容強大、覆蓋面廣,但實際上組織松散,許多董事限於精力、經歷和其他原因,難以經常而有效地關注學校事務,造成『董事不理事』的局面,許多高校董事會形同虛設。因此,優化高校董事會組織,可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組建高校董事會的經驗,吸收各界人士參加董事會,包括政府官員、高教專家、企業界人士、社會名流等,並賦予相應的職責和職權,制定科學的議事程序,使他們成為社會參與辦學的代言人,真正賦予他們為高校發展助推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