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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現行公務員的央地分考制度對各方面都具有消極影響,需要進行改革,具體的改革思路或許可以嘗試從如下『四化』切入。
考試的統一化。即公務員考試的初試不再區分中央與地方,而是由中央公務員管理機關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統一判卷、統一劃定分數線。其目的是整合中央與地方公務員考試資源,提高全國公務員考試的一致性。由此,每年全國只舉行一次公務員考試,考生的成績在全國范圍內通用,以此打通中央與地方、不同部門之間、不同地方之間招生、調劑、錄取的藩籬,使考生能夠以分數為唯一憑據在全國各地、各級、各類公務員職位之間有效流動,極大防止高分落選的情況發生。
在具體制度設計時,可以參照研究生入學考試、司法考試等制度范式,在統一試卷的基礎上依職位等級、考錄比例、區位差異等將全國劃分為A類、B類、C類等不同類別的區域,並設定不同的初試分數線。對於考分超過目標區類的分數線的考生,可由其依公開的考錄信息自主選擇具體的職位;對於考分低於目標區類的分數線的考生,可調劑至下一級區類中去,確保初試分數發揮最大的評價效果。
招錄步驟的二分化。初試由全國公務員管理機關統一操作,在劃定各區類分數線並確保相關考生在各區類之間調劑完畢之後,進入復試階段。復試階段由各實際招聘部門進行,不再由公務員管理部門一攬子把握。考生憑借初試成績並綜合招錄信息申請目標職位,並在相關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核後組織復試。對於復試中落選的考生,可通過公務員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平臺在不同職位間進行調劑。
錄取決定主體的多元化。根據上述安排,考生最後能否錄取實際上是由負責初試的公務員管理機關和負責復試的具體招聘單位共同決定的。
公務員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考生基本的、一般的素質進行考察,即確定其『是否適合當公務員』。並通過組織初試、劃定分數線的方式對每個考生的綜合能力給予基礎性評價,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考生。
具體招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特定職位的要求對考生相應的能力進行針對性的考察,即確定其『是否適合從事特定崗位的工作』。對於認定為不適合該職位的考生,通過拒絕錄用的方式建議其調劑到其他職位的競爭中去。
上述兩個決定主體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是相互獨立的,彼此不能也不應給對方施加實質影響,這也是阻斷招錄工作中『幕後操作』途徑的重要手段。
通過以上程序被錄用的考生,實際上既具有從事公務員職業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又具有勝任特定職位的相關能力,能切實實踐具體招聘單位和考生雙向選擇的制度初衷。
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職能保障化。現行公務員考錄制度中,除了復試的具體操作由具體招聘單位負責之外,幾乎其餘所有職能均由公務員管理機關『一攬子包辦』。這種模式不但造成了公務員管理機關事無巨細一概負責的職能負擔,而且極大窒息了各招聘單位的招錄自主權——更重要的問題在於,原本由同一個機關全面負責的制度所應體現出的考試制度制定與實施的統一性的優勢,也由於央地分考的實施而消解殆盡。因此,應嘗試將公務員管理機關在考錄公務員過程中的復雜職能進行分流、純化,並以『保障』作為公務員管理機構在考錄過程中的核心職能。這主要可分為如下四點:
統一組織公務員考試的初試;對整個公務員考試的初試、復試、錄取、審批極端進行全程監督;及時提供開放、豐富、准確的信息平臺;對於最終擬錄取的考生名單進行審核。
誠然,現行公務員招考制度中的問題絕不僅限於央地分考,在新任公務員結構中對於少數民族、大學生村官等特殊群體的制度對待尚待研究,整個招錄程序的法定化亦是不能回避的重點。總之,改革現行公務員考錄制度,實現公務員隊伍的優化,將對我國行政系統整體能力的提高乃至於行政管理改革、法治政府建設等宏偉目標的實現都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