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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一紙命令,深深地傷害了考生及家長,多少家庭因為此事糾結,多少孩子因為此事落淚!在考生的人生路上挖了一個深深的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考生家長向記者訴苦。
有人認為重考已經激化了招錄單位與考生的矛盾,是否合法仍然值得商榷,這就要求政府不能再有錯誤。然而『錄入失誤』使得民眾對於考試公正性的期望跌落谷底。
『對個人來說好像走鋼絲,壓力很大。也很想做好,有些東西呢,事與願違,想做好偏偏出現誤差。』鶴城區人事局副局長張安生談到內心感受時,這樣描述自己,『經過這麼一次,我個人的感受還是要謹慎謹慎再謹慎,認真認真再認真。』
鶴城區區委宣傳部部長謝儒金表示:『所暴露的一系列的問題都是有錯必糾啊。不管人家怎麼說,我們是公正的,名單一公布我們就安排考生體檢上班。怕什麼?我們沒做虧心事。』
據其介紹,他的三個親戚在本次考生中無一入圍。
正值此時,公務員考試成為發燙的詞匯,人事單位招考如何保證公平公正?針對此事,《法制周報》記者采訪了湖南省法學會程序法學研究會會長、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
《法制周報》:您如何看待鶴城區此次招錄考試?
黃捷:本次招考由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的,又出現那樣多的不規范和令人可以懷疑、遐想的現象,失去公眾信任,從而失信於社會是必然的。種種現象表明,該次考試像是在相關主導者刻意挾私情形下,竭力操控完成的一場考試。』
《法制周報》:據了解,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推動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完成聘用制推行工作,推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規范化建設,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請您從立法的角度談一談這件事。
黃捷:我國長期以來,事業單位一直按照黨政機關的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沒有形成適應事業單位工作性質與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從而使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職責不分,招考用人則處於失范狀態。因為在這一人事入口,屬於行政機關序列的公務員制度已經有了嚴格的法律規范;而事業單位由於缺乏國家統一立法的規范,雖處處仿效行政機關,但法律給出的空當,恰好也成就了不少地方利用空當予以投機的機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擬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是一個可以暫時緩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律規范需求的措施,可以在全國范圍內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提供一個統一的規范。但就法律需求而言,其只屬於行政部委規章的層次,法律效力偏低。我國應早日出臺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律或行政法規,以便滿足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依法進行,政府依法管理的法治需要。
《法制周報》:除此之外,要保證招聘工作更加公正,避免『拼爹』,招考單位還需如何做?
黃捷:建議相關立法應當設定過錯推定制度。即針對特定的職權崗位主體確定一個法律上的規則,若發生非正常現象,致使政府公信力受損,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屬於不可抗力或意外,應當推定責任人過錯成立,並給予處分。提高控制違反道德准則、違法行為的社會約束能力(包括法律約束、社會輿論約束、行政紀律約束),提高違法和違反道德行為的成本;提高增強曝光度(讓每一件違反公義的行為都受到廣泛關注),促進社會公平,達致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