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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那些身處『過勞』泥潭邊緣的人駐足呢?專家建議,不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體系,還應健全法律治本。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動法專家王全興說,白領『過勞』現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最高工時和限制加班雖有法律規定,但執法不嚴、執法難嚴。其次,『過勞死』、『過勞傷』、『過勞病』之類現象,沒有明確法律界定。對加班超時雖可界定,但對加班超時與死、傷、病之間的因果關系缺少可界定的標准。第三是只有工時基准而無勞動定員定額基准,工時基准就難以發揮作用,超時加班就難以避免,甚至實際加班也不認為加班。
『應從「治本」角度采取應對措施。』王全興說:『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應加大對「超時加班」的監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界定「過勞」現象和勞動定員定額基准的立法。』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華說,在工傷條例中沒有針對『過勞死』的規定,只說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為突發疾病死亡,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職工可以視同工傷。國外對保護勞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細化,例如休息權、加班權、報酬權和勞動條件的界定都非常細致,員工保障自身權益可以有法可依。
董保華表示,不少公司以『綜合工時制』為借口安排職工加班,他們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但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勞動者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有關部門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應不超過8小時,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每周至少保證勞動者有一個完整休息日。實行非標准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嚴格按照批復執行。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即屬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除在法律上予以完善,專家建議,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都應負起相應責任,減少職場『過勞』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