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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出臺
緩刑考驗期 適用禁止令
今年4月下旬,河北區檢察院將此案公訴到河北區法院。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其中有一個新的法律條款,即《刑法》第72條第二款,『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河北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的檢察官們認為,小明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但考慮到他因流連網吧結識損友犯案,檢察官們認為可以適用新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其發布禁止令。
5月9日,此案在河北區法院開庭審理。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提出對其發布禁止令的建議。禁止令包括三項內容:第一,禁止其進入網吧、電子游戲廳等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公共娛樂場所;第二,因為其是結識不良少年犯罪的,而且有人在逃,禁止其在緩刑期間再與『同伙』聯系;第三,因為小明在多次離家出走後,涉嫌犯罪,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脫離法律代理人的管教,在外獨自過夜。
昨天,此案在河北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采納了公訴人的建議,以搶劫罪對小明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緩刑兩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其進入網吧。
檢察官說法
不守禁止令 可能被收監
河北區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檢察官稱,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宣告禁止令,有助於幫助被告人改掉一些惡習,培養好的生活習慣,重新做人。『禁止令從無到有,逐漸具體化,純粹是從案件中提出來的,針對不良行為制定出的具體內容,反映了我國法律的進步。』
檢察官有量刑建議權,把禁止令的內容列入量刑建議之內,尤其對未成年人來說,使其在緩刑期間的行為更有規范性。禁止令是有法律效力的,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可能會被視為違反緩刑相關規定,這意味著被告人可能會被撤銷緩刑,送回監獄服刑。這種震懾力比家長的說教強得多。
據介紹,檢察院有法律監督權,此後將與負責執行緩刑的相關部門取得聯系,加強對小明的監管。如果小明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禁止令,可以建議對其作出緩刑減刑,如果不遵守禁止令情況嚴重的話,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對其撤銷緩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