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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合並范圍的披露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
(一)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的全稱、注冊地、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母公司所持股權比例、經營范圍等基本情況是否適當披露;
(二)未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的全稱、母公司所持股權比例、注冊資本、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未合並的原因是否適當披露;
(三)合並范圍的變動及其影響是否適當披露。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決算日、會計期間的一致性進行審計。不一致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按有關規定披露有關子公司的名稱,其會計報表決算日、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原因,或對其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與子公司所采用會計政策的一致性進行審計。如存在重大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母公司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進行審計。如母公司未按權益法核算對子公司的投資,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提請母公司進行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是否重復計算企業集團的資產和所有者權益。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是否重復計算企業集團的淨利潤。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下列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
(一)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
(二)集團內公司間的存貨交易;
(三)集團內公司間的固定資產交易;
(四)集團內公司間的收入、支出;
(五)集團內公司間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以前年度集團內公司間交易對本年度合並會計報表編制的影響。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子公司利潤分配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是否重復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幣會計報表的折算方法及結果進行審計,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價差、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的形成原因、攤銷情況及其披露進行審計,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會計年度中新增加的子公司及其會計報表合並方法進行審計,以確定新增加子公司的利潤表是否從股權取得之日後合並。
第二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會計年度中因股權變動,被投資企業不再成為子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二十三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及其他合並資料的審計過程與結果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
第二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范圍段明確指出所審計會計報表為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利潤表以及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審計意見的類型及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合並會計報表審計范圍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的重大債權和債務,是否存在未予適當披露的事項,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如在合並會計報表審計中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相關要求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公告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