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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課堂秩序不好,倉山某小學的年輕老師肖某就要學生小友(化名)罰站,還一巴掌將他打得鼻子出血。為此,肖某被這名學生告上法庭。日前,倉山區法院判令肖某必須賠償小友的醫療費等損失3174.58元。
2010年9月16日上午,肖某在倉山某小學上課,因當時課堂上紀律不太好,他就讓學生安靜點配合教學。由於學生未理會他的話,他很生氣,就叫小友及其他7名學生到講臺旁罰站。在罰站期間,小友與第一排的同學說話。肖某聽到後很不高興,狠狠地一巴掌摑在小友的臉上。頓時,鮮血從小友的鼻孔裡湧出。之後,肖某接著上課,未將小友送到醫院檢查。
放學後,小友將此事告訴了父親,其父隨後報警。經司法鑒定,小友屬輕微傷。
小友的父母代小友將肖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1萬多元。
庭審中,肖某承認自己當時打學生不對,願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圍內賠償小友的損失。
倉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作為任課老師,在課堂上打小友一巴掌致其輕微傷,他的行為發生在學校之內和教學之時,目的是為了維持課堂紀律,應視為教師履行職務時對學生實施的一種侵害行為,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鑒於本案原、被告均放棄追究學校的責任,而且肖某願意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予以認可。
據此,該院判令肖某賠償小友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情鑒定費等各項損失317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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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未成年人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