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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語、德語、法語、日語專業要求考生外語單科成績不低於外語滿分的80%(除省級招辦另有規定外,口語不做要求);總分相同時(不含政策性加分),外語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高考文化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在江蘇省,我校對普通高考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及以上,對獲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的考生和獲得藝術特長生資格的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2B及以上,以上三類考生的必測科目等級要求均為4C1合格。分專業錄取時,我校采用“先分數後等級”的辦法,即按照考生實際總分(語數外+附加分+獎勵分,不含政策加分)從高到低排序,總分相同時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相關科目理工類為物理,文史類為歷史。同等條件下,考生必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其他類別考生的測試科目等級須不低於江蘇省招辦的有關規定。取得自主選拔錄取資格考生的錄取辦法,以當年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為准。
在內蒙古,我校實行分數清的錄取辦法。
護理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願的考生;該專業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擇優錄取,降分幅度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批准的分數為准。
對於有學校選考科目的省,除省級招辦有明確規定的以外,我校以考生必考科目與我校選考科目的成績之和擇優確定錄取專業。
第十九條外國語言文學類各專業只招收本語種和英語語種考生,並且不做比例限制。除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及國防生相關專業的外語語種限考英語外,其他非外語類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後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並達到相應水平。
第二十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並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據此制定的《武漢大學關於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另文公布)。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准》。
第二十一條國防生、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貧困地區定向招生按國家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考生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合格證。具體錄取辦法按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按教育部及我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擇優錄取,但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於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重點線。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生源實行的定向招生,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須不低於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重點線。
第二十五條少數民族預科班按預科當年公布的招生專業及計劃執行。其高考文化成績不得低於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類投檔線下80分。預科生在預科培養期間不分專業;學校根據學生志願,結合預科培養期間成績及表現,在預科培養結束前確定專業。預科培養結束,經考核合格,轉入本科學習。
第二十六條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單獨招生的錄取辦法以當年招生簡章為准。
第二十七條華僑、港澳臺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但國防生、定向西藏就業學生限招應屆生;除外語類專業同等條件下男生優先外,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條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五章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三十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書本費、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按湖北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
執行。
第三十一條錄取的內地新生,除貧困地區定向學生等國家規定不轉戶口的外,其他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願原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國防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等入學前須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新生可根據其高考文化成績以及在中學的綜合表現參加武漢大學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具體評獎辦法按照《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五條國防生、藝術類(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表演專業、設計學類)學生、外語類保送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學生、降分錄取或征集志願錄取的護理學專業學生、高考後通過面試錄取的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生不得申請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武漢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並按《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或相應學位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於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衝突時,以本章程為准。